有关劳动关系归哪里管?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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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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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有关劳动关系归哪里管?

大家在生活中总是会遇到一些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但是怎样合理的利用法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是每个人都必须学会的技能。大家在日常的雇佣劳动合同关系中总会遇到一些不公平的对待,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具体包括有关劳动关系归哪里管、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相关材料的提交,以便在大家受到不公平待遇时正当维权。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事项

二、哪个部门可以进行劳动关系确认以及法律依据

(1)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争议解决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3)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三、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确认的一些具体细节,在当前环境下就业问题是一世界性的难题,劳务派遣这种新的用工方式为这一世界难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劳务派遣关系,在用人单位,劳务员工自身,派遣机构以及法律政策方面都会人为或非人为的出现一些问题。希望小编以上做出的一些解答能为大家的疑惑做出一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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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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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从全国范围上来看,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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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关系归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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