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回迁房买卖纠纷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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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许多出售回迁房的业主出售时要求先收取订金,甚至先收部分楼款,作为购买保证,余款则待到真正过户交易后再付清。由于业主不能保证什么时候能够真正过户,这对购买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交易风险。另外部分回迁房当取得房产证时,面积上与当初的协议面积有差异。

合肥回迁房买卖纠纷是什么?

我国的房产问题已经变成了如今最为火爆的事情,近几年房价的上涨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以自身的薪资水平根本买不起房子,而对于房屋在拆迁过程中需要依法来执行,通常有的人在房屋拆迁之后会持有一种回签协议,之后会有一套回迁房,那合肥回迁房买卖纠纷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合肥回迁房买卖纠纷

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

第一种情况:业主已经取得该商品小区的《房产证》。

这些回迁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的,因为在二手交易的过程中,《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并受其监督的。所以,有《房产证》的回迁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过户转名的。

第二种情况: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

这些房子的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在做二手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因为该回迁协议只是业主与发展商之间的私人商业协议,此协议并没有得到房管局的认可。双方进行交易时,只能是在公证处做公证交易,待《房产证》出来后才能做真正的过户交易。

二、回迁房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遇到回迁房买卖纠纷当事人各方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首先了解相关起诉的法律知识,一是通过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专业律师咨询,明确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诉讼能否解决,如果能通过诉讼解决,需要准备哪些相关的证据材料,自己或委托律师起诉或申请仲裁,在诉讼前应基本收集齐全证据材料,写好起诉书,准备证据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事先约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或发生纠纷后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协议。

房屋拆迁纠纷在我姑经常出现,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强制拆迁的过程中不能与房主协商妥当,导致房主不同意来拆迁房屋,在此过程中就会出现房屋拆迁的问题纠纷,相关法规对此有一定要求,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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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回迁房买卖的规定主要有:自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迁开拆始,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转移, 回迁房在不能上市的情况下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公证也不起作用。如果卖方信用可靠,买方具有抗风险的准备,可以先作合同交易,到可以上市时再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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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大家好,本人是合肥人,最近家里有两套回迁房谈不拢,想问一下如何规避合肥回迁房买卖纠纷,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回迁房是开发商征用回迁民的房子后所赔的新房,每一个楼盘里都有商品房和回迁房,但是回迁房比商品房要便宜很多。因此很多人对购买回迁房还是很担忧的。那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回迁房买卖的注意事项:
一、未取得房产证回迁房能否买卖,买卖双方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协议能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只要是出卖人有《拆迁协议》和《回迁证》,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安置的房屋进行处分。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二、房屋交易税由买方负担的约定是否有效自从二手房市场出现至今,本来应由卖家来支付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却通过约定转嫁到了买家头上,而熟悉二手房市场的人都知道,这是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潜规则”。对于房屋交易双方的该项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呢?房屋交易双方的这种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税种、税率、税额及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实际缴纳税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对其约定应认定为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回迁房的买卖涉及到两次税费的缴纳:一次是原房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需要缴纳的税费,另一次是原房主转让时产生的税费,这两次税费应当如何承担,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三、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上述几点,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会涉及,但对于回迁房买卖合同,还需要尤其注意以下几点,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1、严防“一房数卖”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当前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债权合同并办理了交付或者登记手续,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其次是出卖人先行交付,买受人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如果数买受人均未占有房屋,依法成立在先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因此,出卖人不得将房屋另行转让给他人,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十分重要。
2、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出卖人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的时间,实践中虽然不能保证何时取得房产证,但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要确定具体的交房时间,若在签订合同时就是现房,则可以约定缴纳首付之日即为交房时间。
3、买方要留尾款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存诸多风险,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非常重要。但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缴纳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还需花费时间等成本。如果买房留有尾款(做好是大额尾款),而卖方认为违约所得小于尾款时,买方的违约机会将会大大降低。当然,具体如何将为款留下,且能顺利地完成买卖协议的签订,需要房产经纪人或者买方较高的谈判技巧。
4、要求卖方的配偶签名实践中,回迁房一般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分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可能产生两类法律后果:其
一,若房价上涨,而配偶借口不同意出卖房屋,则有可能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其
二,若在过户之前,卖方夫妻离婚,则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上两种情况,只要卖方配偶签名,并辅之以必要的条款,则基本上能够预防。
5、尽量要求卖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因回迁房房产证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取得房产证之前,若卖方发生不测,该回迁房就可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割。因此,回迁房买卖协议中要尽量让卖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以表明对卖方出卖行为的认可和对继承权利的放弃。一般而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实践中,要求卖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时,一定要注意说话的方式和技巧,以免不快。
四、“改合同”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以上三大点,不管在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还是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都是可以通用的,但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往往会涉及“改合同”的问题,那么“改合同”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是什么?在法律上,“改合同”实际上是先解除上家与开发商的合同,再由开发商直接与下家签订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进行转让的行为。在商品房预售时,投资客(上家)想炒房,开发商也想汇集部分建设资金,双方利益一致、一拍即合,有的投资者在最初购房时就跟开发商说好,让他们在改合同时提供方便。而从签合同到交房还有较长的一段时间,投资者签合同后等到房价涨得差不多了,就抓紧在交房前把房子卖出去,不然等到办证后再卖,5年之内要交5.5%的营业税,减少了炒房的利润;5年之后卖的话要长期占用资金,有违炒房初衷。为了尽快脱手,他们的出价一般比同期开发商的出价略低。“改合同”实质上系利用房产转让合同这一合法形式,以掩盖逃税的非法目的,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显然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归于无效。然而前文所述,未取得房产证回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改合同”确实不允许的,二者是否矛盾呢?不矛盾。未取得房产证回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等到上家取得房产证,并缴纳有关税费后,再转让给下家,该合同当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改合同”条款是无效的,但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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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回迁单子买房纠纷律师费收多少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除提供以下三大类服务项目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服务收费全部放开:
一是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是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是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1200-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2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1200-15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时限、收费数额或比例。合同中应当载明已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动迁房买卖纠纷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动迁房买卖纠纷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只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通常存在着较大的差价,因而拆迁安置房交易行情还不错。
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违约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

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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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回迁房买卖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地产转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回迁房在不能上市的情况下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公证也不起作用。如果非要买卖回迁房,需要注意选择信得过的卖方,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同时双方需要签订合同,还需注意买卖时涉及到的税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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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动迁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动迁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如果双方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处理纠纷。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讼,需要提交必要的证据,才能支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拆迁房买卖注意事项
1、购房产权证还没有办出来的房屋,要注意核实动迁安置协议,要求动迁安置协议上的被拆迁人和同住人签字。
2、在动迁安置协议上签字的人可能只有被拆迁人,但法定的同住人是拆迁安置房屋的共有人,所以在购买房产证还没出来的房屋时一定要求同住在买卖合同上签字。
3、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很关键,约定要尽量详细,对付款方式、交房、交易过户、税费承担、户口、抵押、违约等条款要尽量全面。
4、违约条款的设定,要做到既要合法又要能制约对方违约,违约金约定过高法律不予保护,在违约条款的设置上一定要重视。
拆迁房的买卖数量近些年不断地增多,由于操作过程的不规范,导致过户时候,产生的纠纷和问题还是比较多的。拆迁房买卖纠纷更是比较多,大家在购买的时候要慎重。拆迁房买卖注意事项一定要阅读清楚,在购买的时候要看好规定。各个环节都要有所注意。还是要提高风险意识,考虑的情况尽量全面,把可能产生的风险设定在可控的房屋过户注意事项内,保证房屋买卖流程有依据。
针对此类“拆迁房”,买家更应擦亮眼睛,因为此类房产比普通商品房有更多的“陷阱”,只有事前多做功课,多核查多了解,才能尽可能避免这些“雷区”。
我表哥在合肥买房子遇到合同纠纷了,想问一下合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呢?相关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步:遇到二手房买卖纠纷当事人各方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应首先了解相关起诉的法律知识,一是通过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专业律师咨询,明确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诉讼能否解决,如果能通过诉讼解决,需要准备哪些相关的证据材料,自己或委托律师起诉或申请仲裁,在诉讼前应基本收集齐全证据材料,写好起诉书,准备证据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事先约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或发生纠纷后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协议。
第二步: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审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负责,立案庭受理后开具交费通知单,到农业银行交费,交费后持农业银行开具的交费凭据到法院的财务部门换诉讼费收据,然后再将该收据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完成。在起诉之前,原告为了执行的方便,也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第三步:立案后,法院的内勤将案件分到具体的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由书记员负责将起诉书送达被告或电话通知开庭时间或其它事项。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步:准备证据并注意法院的证据规则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审判结果与己不利的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取证;当事人提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
第五步: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所有诉讼参加人均应严格遵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参加诉讼。原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步: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开庭审理的顺序为: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询问是否回避,然后开始审理。首先原告陈述事实,然后被告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最后陈述,然后休庭,一般不当庭宣判,等判决书做出来后通知当事人取判决,一般法院不宣读判决书,签字后自己看结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审限为6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目前一般的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三个月内结案。三个月不能审结的,转为普通程序。
第七步:二审审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上诉费,并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将上诉状交给被上诉方,被上诉方提交答辩状,一审法院将答辩状再转交上诉方,然后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第二审法院。第二审法院只对上诉人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现在的二审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一般法院通知说“谈话”,只针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争议的则不再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第八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第九步: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简单案件3个月内执结;普通案件6 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案件1年内执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回迁房买卖合法吗,回迁房买卖纠纷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回迁房可以买卖吗?
对于回迁房能否买卖的问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这两种回迁房是否都能买卖呢?
律师回复:
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
第一种情况:业主已经取得该商品小区的《房产证》。
这些回迁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的,因为在二手交易的过程中,《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并受其监督的。所以,有《房产证》的回迁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过户转名的。
第二种情况: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
这些房子的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在做二手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因为该回迁协议只是业主与发展商之间的私人商业协议,此协议并没有得到房管局的认可。双方进行交易时,只能是在公证处做公证交易,待《房产证》出来后才能做真正的过户交易。
回迁房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遇到回迁房买卖纠纷当事人各方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首先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是通过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专业律师咨询,明确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诉讼能否解决,如果能通过诉讼解决,需要准备哪些相关的证据材料,自己或委托律师或申请仲裁,在诉讼前应基本收集齐全证据材料,写好书,准备证据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向提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受理诉讼的范围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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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回迁房买卖合同如何签订?
签合同前一定要先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并且要确定具体的交房时间。若在签订合同时就是现房,则可以约定缴纳首付之日即为交房时间。严防“一房数卖”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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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回迁房买卖合同如何签订?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合肥回迁房买卖合同如何签订?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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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回迁房买卖需要注意什么,回迁房的分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肥回迁房买卖需要注意什么,回迁房的分类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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