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发放制作清单的内容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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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求施工队在支付民工工资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人员名单、支付时间、支付数额等情况,并由民工自己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并将支付明细交项目部留存一份备查。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应该包括:序号、姓名、工种、考勤天数、应发工资、借支、实发工资、签名等一些内容。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作清单的内容包括哪些?

当代社会,农民工是属于一个比较弱势的群体,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就是有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上我国法律对于农民工工资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那么,农民工工资发放制作清单的内容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作清单的内容包括哪些

要求施工队在支付民工工资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人员名单、支付时间、支付数额等情况,并由民工自己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并将支付明细交项目部留存一份备查。

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应该包括:

序号

姓名

工种

考勤天数

应发工资

借支

实发工资

签名 等一些内容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首先在农民工工资发放制作清单中肯定要写清楚农民工的名字,还有就是具体的农民工的工资状况,比如说农民工工作的时间天数,还有一些其他的注意事项。如果大家还有不懂的,具体可以咨询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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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 (2)清算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 (3)清算期间公司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以及审计评估费用; (4)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清算公司催收债务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清算费用还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织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要流动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债务。在清理后,清算组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2、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为了防止清算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新法增加规定了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法定义务。 3、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4、分配财产。清算的核心任务是分配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财产的分配顺序依次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上述四项款项清偿完毕之后的公司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清算组为开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费用,如公告费、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 《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清算费用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并未规定清算费用的认定标准,也没列举清算费用的范围。不过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一)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 (二)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三)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于基本理论的相似性,上述两个文件关于清算(破产)费用规定可以在确定《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所规定的“清算费用”时作参照之用。 因为清算费用的优先偿付性,清算费用的支出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对清算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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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的内容包括租入吗
[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清查的内容包括租入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清查的内容是否包括租入
答案是肯定的。
财产清查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对本单位各项财产物资、现金的实际盘点,以及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核对,查明某一时点的实际结存数与账面余额数是否相符,即账实是否相符。
财产清查的主要内容:
1、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
2、实物财产的清查
实物财产是指具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财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和固定资产等。
3、应收、应付款的清查
相关知识:财产清查重要意义
1、通过财产清查,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的实用数,将实存数与账存数进行对比,确定各项财产的盘盈、盘亏,并及时调整账簿记录,做到账实相符,以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可靠,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2、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揭示各项财产物资的使用情况,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各项财产物资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财产物资的使用效果。
3、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储备和保管情况以及各种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各项财经制度和结算纪律的遵守情况,促使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加强责任感,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促使经办人员自觉遵守财经制度和结算纪律,及时结清债权债务,避免发生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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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内容都包括哪些
由建设单位在提交备案文件资料前按实填写。工程概况1、其中备案日期:由备案部门填写。2、竣工验收日期:与《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日期一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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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哪些?清算费用包含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 (2)清算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 (3)清算期间公司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以及审计评估费用; (4)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清算公司催收债务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清算费用还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织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要流动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债务。在清理后,清算组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2、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为了防止清算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新法增加规定了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法定义务。 3、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4、分配财产。清算的核心任务是分配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财产的分配顺序依次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上述四项款项清偿完毕之后的公司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清算组为开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费用,如公告费、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 《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清算费用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并未规定清算费用的认定标准,也没列举清算费用的范围。不过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一)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 (二)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三)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于基本理论的相似性,上述两个文件关于清算(破产)费用规定可以在确定《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所规定的“清算费用”时作参照之用。 因为清算费用的优先偿付性,清算费用的支出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对清算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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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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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物上代位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移转说,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该说如今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并移转给保险人。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大致有三种观点,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出质人不提供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 3,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1,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 2,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相应转移给保险人。PS。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债权拟制转移说,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讼,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赔偿请求权说,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我国《海商法》[1]第252条规定,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讼的。《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以往对此存有争议,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物上代位权: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
建设五项制度包括那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工作五项制度是指: 一、公示制度。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基地内设立公示栏,内容为:基地的拆迁补偿方案;基地最低补偿价和价格补贴系数;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评估单位名称、评估人员姓名;房屋评估基准价;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基地工作时间、公司和基地联系电话等等。 二、接待制度。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在基地设立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节假日要坚持照常接待。 三、举报制度。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定期开启,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责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举报箱上告示市、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四、承诺书制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电位的责任,严格依法动迁,严禁对动迁户哄、吓、骗,严禁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电、气、通信,严禁动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等行为。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拆迁人及其拆迁实施单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年检的依据。 五、监管制度。各区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区县长牵头,监察、政法、、建设、房地部门组成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监督,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由拆迁引起的矛盾。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委办局加迁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拆迁单位的违规行为一定要坚决制止,直至吊销拆迁资格。
医嘱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嘱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一般不得涂改。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2.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3.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  4.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  5.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6.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做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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