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是否重新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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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是否重新计算

现阶段国有企业的改制也是大家所面临的问题,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拥有的企业,有良好的福利保障,但是国有企业所具有的的生产方面的矛盾与不足也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国家在一步步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那么对于之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人来说,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是否重新计算呢?且看律图小编为您分析。

一、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是否重新计算

原国有企业员工改制后到新单位工龄计算问题,有以下法规和行政规定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  

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是否重新计算?是应当连续计算。除去买断工龄的特殊情况,国有企业改制工龄计算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意见》规定,固定工与改制工工龄连续计算。相关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建议询问律图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维护个人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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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1、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退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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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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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改制买断工龄最新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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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最近在进行企业改制,我算是公司的老员工了,但是根据新改制的规则,我就很迷惑了,不知道自己的工龄该如何计算,所以恳请各位朋友能够帮助我解决关于企业改制的工龄计算法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根据我国现在的政策和各地的规定,都是按连续计
  算的,就是按照你的说法,80年入厂的老职工,工龄算28年。不过国家还没有统
  一的法律规定,关键要看你们省的劳动保障局、法制办、总工会是否有规定。但
  是我注意到你说有企业补偿金,这个是补偿什么方面的呢,因为有些企业在改制
  过程中也会以补偿金的形式买断工龄的,这个你还是要看一下你们当初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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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你说的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
  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你重新签订了合同,那么属于第二种情况,你要是在05年以前已经工作满10年,而且距退休年龄不到10年的,用人单位是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除非你自己要求签订有期限的)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这个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从字面理解,肯定是所有工作单位的工龄都算,否则就没有“累计”一说了,但是,鉴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解释那个含义,在实际处理中还是要看你们当地有没有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这个有规定。希望能对你想知道关于企业改制的工龄计算法规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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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企业改制 工龄计算方法具体的规定有哪些?我的一个朋友最近企业要改制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根据我国现在的政策和各地的规定,都是按连续计
算的,就是按照你的说法,80年入厂的老职工,工龄算28年。不过国家还没有统
一的法律规定,关键要看你们省的劳动保障局、法制办、总工会是否有规定。但
是我注意到你说有企业补偿金,这个是补偿什么方面的呢,因为有些企业在改制
过程中也会以补偿金的形式买断工龄的,这个你还是要看一下你们当初的协议
了。
关于你说的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
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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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这个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从字面理解,肯定是所有工作单位的工龄都算,否则就没有“累计”一说了,但是,鉴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解释那个含义,在实际处理中还是要看你们当地有没有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这个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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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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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是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2 条)。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
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 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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