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故意犯罪吗,要怎么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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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犯罪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事件,因而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故意犯罪吗,要怎么判定

故意犯罪顾名思义就是明知道是错误的行为,国家严厉制止的,还是做出来了,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现如今,我们也都清楚消防安全意识对我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相信大家也都会很想了解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故意犯罪吗,要怎么判定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走进去了解。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故意犯罪吗,要怎么判定

故意犯罪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事件,因而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

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2)行为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绝执行;(3)犯罪后的表现,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是否为逃避罪责而破坏、伪造现场;(4)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

综上所述,就是有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故意犯罪吗的回答,我们可以从中知道,消防事故是指在造成了消防危险的情况下,还不积极配合处理的行为,可以视情况轻重给与处罚,这类是可以属于故意犯罪的,而当是在不是本意的情况下,造成了消防事故,但知错能改,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这类情况并不是属于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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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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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哥哥家中没有水了,根本就交不起水费了,就参与偷用消防水了,之前很隐秘,后来被人发现端倪了,还是触犯法律可能坐牢的,那么偷用消防水触犯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个人偷用消防水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偷用消防水,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扩展资料:
偷用消防水被处罚案例:
天气炎热,市民们对自来水供应十分关注,但在城区某些地段,有人居然私自开启消防栓取水用,被捉了现行。今天(8月30日),记者从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获悉,7月份至今,市区已经有10起偷盗消防栓用水的“水老鼠”事件被制止。
近来,有热心市民向市自来水公司反映,在秋滨街道、白龙桥镇临江工业园区等处,夜晚有人私自开启消防栓。市自来水公司随即组织人员加强夜间巡查,并在巡查期间将发现的偷盗水现象当场取证,有关人员受到没收取水器具并补交水费等处理。
据了解,由于消防栓出水量大,一旦开启,附近片区水压会迅速下降,将影响周边用户正常用水,而擅自开启也容易损坏消防栓,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根据《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另外,偷盗消防栓内的自来水属于普通盗窃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如盗窃金额低于2000元,尚未达到盗窃罪的起刑金额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一次盗水2000元(含)以上或多次盗水,将面临3年以下刑事处罚,偷盗自来水量特别巨大者,最多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金华市自来水公司呼吁广大市民,遇到类似违章取水行为,可以直接致电公司24小时供水服务,以便工作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稳定的供用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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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消防灭火枪自卫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无过当防卫权所谓无过当防卫权,有的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实施无过当防卫,
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相关条件。
其次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其基本特征是:(
1)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2)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至于罪过的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行为的罪名,应当根据具体过当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并依据刑法分则有关条款予以确定。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量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具体适用该款规定对犯罪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防卫目的。为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的。较之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而防卫过当的,前者的处罚应更轻。2.过当程度:即所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轻微过当,则罪行轻微,处罚亦应轻微;严重过当,则罪行严重,处罚相对要重。3.罪过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从前到后,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与可能性应当是依次递减的。4.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较之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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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怎么判?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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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失火犯罪案件的消防责任
[律师回复] t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检察院:t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t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t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t  
1、死亡1人以上的;t  
2、重伤3人以上的;t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t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t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t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t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t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t  
1、死亡3人以上的;t  
2、重伤10人以上的;t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t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t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t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 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t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t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t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t  
1、死亡1人以上的;t  
2、重伤3人以上的;t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t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t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t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t  
1、死亡3人以上的;t  
2、重伤10人以上的;t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t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t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t  
第三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t  二○○一年二月九日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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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量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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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偷盗消防器材没有专属罪名,涉案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仍以盗窃罪论处。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以治安案件处理。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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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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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结合法律的现有规定,对您的问题做如下的法律分析: 1、消防通道被堵不处理,可对物业罚款万元。根据《消防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消防管理责任。 2、物业公司应对辖区内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有明显瑕疵,消火栓无水、消防通道堵塞,增加了火灾引发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危害了小区物业财产及广大业主人身的安全性。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主家发生火灾,如果因物管公司没及时报警、采取断电、燃气等保护措施,以及疏于对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的管理巡查延误了灭火的最佳时机,那么物管公司的行为就违反了物业管理规定,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相应损失。 本案中,原告所在小区的消防栓因无水,致使在关键时刻不能使用,给火灾扑救造成极大的影响,业主可依法物管公司并索赔。但对于赔偿多少,则根据物管公司的过错大小来进行判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物管公司最多有担五成责的案例。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们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消防法对于消防设施的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消防设施、设备的范围  1、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标识牌、警示牌、应急灯、安全出路指示灯箱、消防通道、安全门等。  2、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防烟面罩、消防斧头等。  
二、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  1、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未设有消防栓的项目部,室内灭火器的设置要求:每50平方米配备4kg的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具;每个项目的生产场所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0具。办公室、宿舍、小型仓库等按每两个房间配备4kg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具;每个办公生活区配备灭火器不少于4具。  3、所有项目部的配电房、电控室、厨房等消防重点场所,每个房间内配备4kg的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值班室、门卫室等单独建筑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具。  4、消防设备的放置地点应防雨、防水,与火源、水源、震动源等有1米以上的距离。消防设备设置要科学合理,分布做到“重点防护,兼顾全局”,灭火器一般放置在门口附近或重点防护设备附近的显眼地方,方便拿取使用。  5、消防设施、设备不得被遮盖阻挡,消防通道、安全门等不得阻塞或占用。  
三、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  1、消防设施、设备只允许在发生火警或消防演练时使用,平时严禁使用。  2、消防设施、设备严禁用作消防以外的用途(如用消防栓清洗地面,用应急灯照明等)。  3、消防设施、设备使用后,要及时恢复原状,已使用过的灭火器要重新充装。  
四、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  1、各项目部的消防设施、设备由项目班长负责进行检查维护工作。  2、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定期巡查由项目班长在每月的5日前进行点检;不定期巡查由运营部每季度巡查1次。  3、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内容:  (1) 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表针指示在绿色范围内);灭火剂是否在有效期内;  瓶身是否有破损、配件是否齐全完好;瓶身、箱体是否积尘、生锈。  (2) 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是否齐备、完好;消防箱体是否有破损、缺  失;消防龙头开闭是否灵活,水压是否正常;是否有锈蚀现象。  (3) 消防标识牌、警示牌:是否被遮挡、覆盖;是否有破损、脱落;是否清晰、  完整。  (4) 应急灯、安全出路指示灯箱:外观是否完整,充电过程是否正常;断电时  能否启动应急照明;照明亮度是否充足;指示标识是否清晰。  (5) 消防通道、安全门:消防通道有否被占用或堵塞;安全门是否完好,开关  是否灵活;安全门在工作期间有否上锁。  (6) 防烟面罩、消防斧头:逃生设备是否在规定地点放置;是否完好无损;是  否在有效期内。  4、检查时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处理或更换,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有效性。  5、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后,检查人员要在设施、设备的《检查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并填写《XX项目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月报表》,每月10日前上报运营部办公室。  6、灭火器要每2年进行一次压力检测及药剂更换,更换时要用备用灭火器进行替换。无备用灭火器的,要分批进行更换,生产现场留有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标准配备数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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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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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案件的区别?
[律师回复] t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检察院:t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t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t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t  
1、死亡1人以上的;t  
2、重伤3人以上的;t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t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t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t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t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t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t  
1、死亡3人以上的;t  
2、重伤10人以上的;t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t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t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t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 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t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t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t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t  
1、死亡1人以上的;t  
2、重伤3人以上的;t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t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t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t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t  
1、死亡3人以上的;t  
2、重伤10人以上的;t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t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t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t  
第三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t  二○○一年二月九日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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