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是怎样的 现行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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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资构成: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3、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4、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是怎样的 现行标准是什么

一、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是怎样的现行标准是什么

(一)、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详情请点击:《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二)、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重庆市现经国务院批准的艰苦地区是:一类地区有黔江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二类地区有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 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由国家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尚未制定)㈣其它工资 在重庆市有关津补贴出台前暂保留以下津补贴。 1、保留奖金:在1993年工改前,国家规定的部门执行的奖金额度为:3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3个半月工资,工改后该奖金项目取消,但保留了事业单位多出的半月工资。该保留奖金只有93年工改前的老职工才有,执行当时的标准(每个人不一样),之后进入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2、老粮贴:1965年开始执行的因粮食价格提高而发放的补贴。补贴数额不同地区、职工有差异,重庆地区大约在1.00~3.5元之间。1979年1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发该补贴。1993年工改对职工原有的该项补贴予以保留。

3、保留津补贴:原执行的69元保留津贴。

二、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一)、岗位工资变动: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确定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可能增加,也可能降低);“双肩挑”人员免去领导职务后执行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变动: 2006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参加工作并已转正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确定薪级工资的基准时点为2006年6月30日,此后参加工作并转正的工作人员确定薪工资的基准时点为其转正定级之时;以下所述的薪级工资的变动均以教职工在上述基准时点时的学历、工作、岗位情况为基本计算依据。

(二)、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但因岗位变动而发生工资变动(见下条①)时,增加薪级工资超过原薪级工资1个级差的,当年不再增加薪级工资。

(三)、岗位变动调整薪级工资:

1、在同类别岗位中变动的:

①由低等级岗位聘用到高等级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工资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达到或高于新聘岗位起点工资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②由高等级岗位聘用到低等级岗位的,薪级工资不变。

2、在不同类别岗位之间变动的: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即返回到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按当时(2006年6月30日)本人基本情况和套改政策规定重新确定薪级工资(具体计算方法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再加上2007年后按规定可正常增加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计算: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 未计算入工作年限的大学专科以上学习年限

以下情况不能计算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计等次或未考核的;连续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在职人员读统分研究生的读书期间;停薪留职(包括自费留学)期间;未签、缓签聘用合同的时间。

受降职、撤职处分人员受处分前后的同级职务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受留用察看、开除、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等处分、处罚任职年限从聘现岗位时间起计算。

自动离职后重新参加工作,任职年限从聘现岗位时间起计算。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基本工资标准。㈣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才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仍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

博士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硕士实行3—6个月的硕士初期(我院执行6个月),博士可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在尚未聘任之前,发给相应的初期工资。

各类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确定的行政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技术工人学徒期、熟练期2年,普通工人熟练期1年。学徒期、熟练期满后考工定级,按初级工1档确定工资。

三、退(职)休待遇:  

实行新工资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其退休待遇按下规定执行: 规范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计算比例,工作人员退休时,职务工资和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打折扣后计发退休费。除继续执行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外,其它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工资的构成主要是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的,但是由于工作岗位调动等其他原因,工资也会作出相应的改动。大家在积极考取事业单位的同时,也要了解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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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能由单位构成吗,单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么
[律师回复] 合同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吗,单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么
合同诈骗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发展过程。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构成诈骗罪的只能是自然人。但随着形势发展,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法人或单位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为此,《解释》中对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形式予以了肯定,但在处罚上仍规定只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现行刑法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经单位决策机关或决策人同意,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单位作为合同诈骗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的合同诈骗行为是明知的、默许的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基本归单位所有,如用于发放工资、奖金、集体福利或进行其他经济活动,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单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在认定单位合同诈骗中应分别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单位合同诈骗;假冒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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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讲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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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25日
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这是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之后才去实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产生之后才去实施。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时间是较为随意的,既可以是在实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
犯意的种类不同。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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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能否构成单位犯罪?
不构成,一般单位犯罪必须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对于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只要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单位会被判处罚金,而对于直接负责人是会承担起相应的刑期,这都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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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这样我和单位劳动争议,去仲裁机构了,单位让签订了一个离职协议,我在离职协议上没有签字只是写明工作期间受伤被离职,仲裁现在让我确认,是否承认这个算已经离职还是不同意离职,如果同意离职才可以申请合同违约金,不同意离职的话合同违约金没有,也就只能主张病假工资还有保险公积金给补偿,能帮忙分析一下应该如何选择呢?谢谢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条件是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受案范围。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裁终局。只是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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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退休金区别是什么?
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退休制度是不同的,即双方的缴费时间和缴费部分都是有一定的区别,所以导致了双方的养老金在数额上面会有一点点不同。且缴纳的费用也有大致上不一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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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不能构成失火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单位能不能构成失火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位不是失火罪的构成主体。
失火罪的构成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一)失火罪的客体要件。失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失火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二)失火罪的客观要件。失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三)失火罪的主体要件。失火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失火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四)失火罪的主观要件。失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我国《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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