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哪些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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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在我国哪些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

听证是在我国的行政处罚当中有可能会用到的一个程序,并且我国的行政处罚当中专门制定的适用程序的范围就有紧急听证的这一规定。紧急听证也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工作人员才会专门组织听证会的,下面大家就可以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在我国哪些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

一、在我国哪些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三、义务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在行政处罚当中,可以要求组织听证会的情形主要是包括对公司或者公民个人的罚款已经达到了国家的规定,公民罚款在2000元以上,公司罚款达一万元以上,按照此标准都能够当即提出要求听证,直接吊销行政许可证等这些比较严重的情况,也属于能够提出听证要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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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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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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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二、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三、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②申请回避;
③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④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审核听证笔录。
(四)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五、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一)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③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
(三)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六、听证的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③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姓名;
④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⑤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
(三)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
①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②宣布听证纪律;
③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③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④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案由;
②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③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④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⑤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七)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自行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①当事人残废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③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④其它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③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七、费用承担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组织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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