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后设租赁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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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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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权与后设租赁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

一、抵押权与后设租赁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演变

(一)《担保法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击破后设租赁

关于抵押权与租赁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解释》”)予以规定。《担保法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该款意思是对于“抵押权设定在先,而出租在后”之情形,受让人在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后(如通过拍卖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人),不论租赁期间是否届满,均可任意解除租赁合同,同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担保法解释》效力属于司法解释,而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排除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适用,因此曾一度受到质疑。

(二)《拍卖规定》第31条第2款态度转变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简称“《拍卖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该规定与《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观点有所不同,两者分别从程序与实体角度对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进行规定。《拍卖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是法院应当如何处置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的是抵押物受让人是否受租赁约束。根据《拍卖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法院的强制拍卖不会导致拍卖财产上租赁权和其他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消灭,当且仅当租赁权等权利的继续存续会影响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时,人民法院应除去之。按照该规定,若后设租赁权的存在并不影响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的,人民法院不应除去之,意味着抵押物受让人仍然有可能受租赁权约束。

(三)《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抵押权击破后设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租赁合同解释》”)亦对抵押权与后设租赁权的关系作出了规定。该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抵押权可以绝对击破后设租赁,即使租赁权的存在对抵押权的实现没有任何影响,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就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受让人有权不履行原租赁合同。因此,笔者认为《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的立场与《担保法解释》第66条立场一致。

(四)《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继续保护可对抗案外人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异议复议规定》”)。《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并未明确什么情况下抵押权能够击破后设租赁,但是却明确了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享有的抵押权若能对抗承租人的,则人民法院对承租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二、地方法院就抵押权与后设租赁关系所出台的司法文件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第1款认为,买受人未经担保权人同意将抵押房产出租的,可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但担保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该文件是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作的规定,买受人即为预购商品房的权利人,也是所谓的抵押人,而担保权人即为抵押权人(或预告抵押登记之抵押权人)。根据这一意见,抵押权可以击破后设租。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在解答“抵押权设立后承租房屋的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出租房屋时未告知抵押情况等为由,主张实现抵押权不得影响其租赁权,如何处理”的问题时答复:

抵押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此外,房屋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告知房屋抵押情况的义务。《担保法解释》第六十六条亦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故在题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案涉房屋上的租赁权涤除后再依法拍卖。

首先,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我国司法解释当中关于抵押权的问题是存在着一个变化的过程的。在这里小编也把具体的变化都给大家列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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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按下列要求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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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乙方有权监督并实施保证金的支付,拒付与担保内容无关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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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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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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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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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抵押率为____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万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坏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偿债期限已到,债务未依约偿还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或.
2.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
3.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的,抵押权终止。经抵押登记的财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该债权总额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总额________%的违约金。
5.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印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印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抵押财产清单:________
抵押人名称:________
地 址: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
抵押物名称:________
规格:
单位:
数量:
帐面原值:
抵押现值:
折扣率:
抵押价值:
存放地点:
保险单:
原值:
净值:
保险号码:
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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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名词解释
房屋抵押登记申请的相关名词解释:1、抵押权人:即人,如某某银行或接受抵押的单位、个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2、抵押人: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3、债务人:即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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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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