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土地使用税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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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本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
黑龙江土地使用税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们国家,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标准是必须要涉及到的,但是各个区域的土地使用税标准又是不一样的,根据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再来划分相应的土地使用税标准,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黑龙江土地使用税标准是怎样的吧。

一、调整原则

(一)依法调整、分级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省政府确定税额标准指导意见,促进全省调整力度均衡,突出支持重点产业。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在省政府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依法行使制定税额标准的税收权限,结合本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深入梳理税负问题突出的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结合我省重点产业相关企业分布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整措施,促进重点土地等级、重点行业企业税负有效下降。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又要注重长远规划,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税收政策能够促进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二、调整内容

各市(地)、县(市)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

(一)调整分等税额标准。

1.各市(地)、县(市)在现行分等税额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应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各地对“老字号”“原字号”和“新字号”中的制造业和打造两座“金山银山”涉及的大型旅游景区行业集中度较高的低等级土地,下调分等税额标准不低于2元;对处于市县核心区域的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的高等级土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各市(地)、县(市)下调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不得低于黑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城市最低税额幅度标准。

(二)调整土地等级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土地等级范围在趋势上保持一致。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与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土地等级范围不符的,应当予以归位调整。

(三)调整执行时间。新调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做好“三篇大文章”的重要举措。重新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对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集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确保出台政策有利于扶持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组织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有序开展调整工作,加强对所辖县(市)的工作指导,认真做好企业减税受益范围、各等级土地减税幅度等测算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可行的调整政策。充分预计政策实施效果,有效化解当前税负矛盾,确保政策稳定实施。要根据本地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土地等级的分等税额标准的级距因素,与城市规模、经济繁荣程度相近的周边城市和邻近省份城市进行对比,科学制定调整政策。要加强部门联动和政策衔接,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定期调整机制,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与国土土地等级调整有效衔接。

(三)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各市(地)、县(市)要统筹运用税收调节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综合施策,有效解决重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偏高问题。要在科学运用税收政策降低企业成本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产业扶持政策,支持产业发展。对各市(地)、县(市)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减少税收收入影响“基本保障支出”(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省级财政按照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予以补助。

(四)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各市(地)、县(市)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组织税务、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开展应税土地面积测量、土地涉税信息传递等工作,核实核准税基。要依法做好税款征收工作,严格界定税收征免界线,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等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加强征收管理,对税收优惠执行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加大企业欠税清收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营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

(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按照黑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审批程序,于2018年1月30日前,将市(地)本级和所辖县(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及调整方案说明(包括调整前后分等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等变化,企业税收影响等具体情况)报省财政厅、地税局汇总审核,待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综上所述,关于黑龙江土地使用税标准的相关资料,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出来了,关于土地使用税问题,我们都应该清楚,我们国家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缴纳税款当让是必要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国情来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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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黑龙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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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成员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落户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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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经合法途径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本条例实施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三条 [妇女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村规民约”和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限制或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 [承包方权益]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经营权流转]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承包地。
第六条 [分户和并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家庭分户的,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承包经营权分割。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地的家庭并户的,承包经营权不得合并。
第七条 [权属确认]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八条 [土地征用J农户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没有依法足额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第九条 [权益放弃]承包期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协议,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本承包期内不能再次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条 [失地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征地后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应当实行优惠的就业、安置政策,符合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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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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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黑龙江省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纳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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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户口是黑龙江农村, 我的土地是黑龙江的,请问能迁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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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土地租赁合同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黑龙江土地租赁合同如何写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共 亩。土地位于: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10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价款及付款办法: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每 年交付一次。
  
四、租赁用途:由乙方自主使用。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涉及乙方区域内规划等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甲方及周边土地的关系,以维护乙方对该地的正常使用。
  
3、除收取租赁费以外,不再收取任何款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
  
2、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3、合同期间如遇到国家政策变动或国家征用,乙方必须服从,合同解除。
  
七、特别约定
  
1、如乙方办理该土地征用出让手续,本合同所称租赁费即作为甲方应得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种补偿费,无论合同履行时间长短,办理土地出让征用时,乙方不再给付甲方出让金及其它费用。
  
2、如乙方因需要,欲征用该土地,除土地款以外的应上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在租赁期内,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土地补偿款归甲方,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租期届满,承租方有权优先签订续租(按当时合理价格)合同。
  
5、租期届满,如乙方不再租赁,合同终止,对于乙方投资的地上附属物按以下方法处理:乙方投资修建的所有地上附属物,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协商其价值,并由甲方在一月内支付价款给乙方;协商不成,由相关单位评估其价值,甲方予以接收,并在一月内一次性支付价款给乙方,评估费双方均担。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除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该按相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见证机关各执一份。
  出租方: 代表人:(章)
  承租方: 代表人:(章)
  见证机关:(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 乙方
  一:土地租用范围及坐落: 总面积 平方米,不包括道路等公用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附图:
  二:土地租用期限:自 至 ,共五十年,按公历计算.
  三:租用土地价格为每亩 元人民币,总计 元人民币,此为五十年全部租金,一次交清,租赁期间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四:其他条款:
  
(一)甲方责任和权利:
  
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协助乙方在企业登记注册和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2:甲方确保出租地块工业用电及道路设施于前建设完整,其中水泥路通至厂大门口,高压线拉至厂区范围米之内.逾期乙方有权决定退租,有权要求返还除本金外并计银行利息.
  
3:合同期内,所租用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实际因素协商确定.
  
4: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赔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总租金的 %.
  
5: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6:按企业投产后经济效益大小需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工业用地指标,土地证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为政策,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条例.
  
2:乙方创办企业工商注册于甲方所在地行政机构,并享有政府规定外商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配合乙方用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乙方处理.
  
4:乙方在土地测量后,进场施工前全额付清土地租用款.
  
5:乙方在交付租用日起, 个月内建成投产.因甲方工业用电设施不到位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投产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6: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抵押等行为,甲方不得干预。
  
7:租赁期满,甲方将土地继续向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要求结束合同,应当在结束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
  
8: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丧失租赁权力.
  五:本合同盖章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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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黑龙江是我国北方的一个省份,相对来说经济处于中等阶段。那么关于黑龙江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相关的条例规定,黑龙江的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的大小以及城市和城镇的区别,所以缴纳的税费也不同,一般大城市缴纳的是最多的,在0.5到4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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