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社保补缴政策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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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2、缴费标准。新农保缴费标准目前分为五档: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湖南农村社保补缴政策是什么?

社保也就是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目的主要也是为了以后退休后的养老补助些可以对自己的生活有一定的支撑,所以无论是对农村还是城镇居民而言,社保的存在都是不可或缺的,那么,湖南农村社保补缴政策是什么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情况。

一、湖南农村社保补缴缴费政策是什么

1、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缴费标准

新农保缴费标准目前分为五档: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3、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4、新农保待遇领取标准

消费者可按照下述公式计算新农保待遇标准:(一生交的钱 利息 政府补贴)÷139 55=退休后的月领待遇标准。其中:政府补贴各省可能不一样。55元是国家拨付的。

假设王先生共缴纳6000元新农合,利息约为1000元。那么王先生退休后,每月可领取(6000 300 1000)/139 55=107.52元/月,每年可领取1290.24元。

二、农村社保有哪些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1、16周岁以上(不含学生);

2、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可自由选择;

2、集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

3、政府补贴:政府需对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给予50%的补贴,补贴不得低于每人每年30元。

4、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当然参不参加新农保是个看个人意愿的事,当然新农保对于领取条件也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定,在限定条件内的才可以按照领取标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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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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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合理地开发矿业,有计划地进行能源建设,发展交通运输业。

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把贫困地区开发和发达地区发展结合起来,引进信息、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

三,组织发达地区和城市的工商企业、科研单位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等与贫困地区建立长期联系,开展对口支援;组织能工巧匠和技术力量帮助贫困地区培训科技人才。

四,国家在资金、税收等方面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分别情况减免一定的税收,资金适当集中,统筹安排,配套使用。扶贫是为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旨在扶助贫困户或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湖南省扶贫办主任A接受了红网采访,就湖南如何做好“精准扶贫”做出了解答——在整体的工作中,湖南扶贫发展主要把握了三条:坚持问题导向,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坚持精准要求,改“大水漫灌”为“滴灌”,注重机制创新,在扶贫政策和措施上坚持落小、落细、落实;坚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力,注意扶贫资源、资金的整合,整体的探索在顶层设计上把握好大方向。在扶贫发展中,为改普惠为特惠政策,湖南探索走出了“四跟四走”产业扶贫新路子:“资金跟着穷人走,穷人跟着能人走,能人跟着产业项目走,产业项目跟着市场走”的产业扶贫思路。“四跟四走”的核心是把片区的产业发展和精准扶贫相结合,政府和市场相结合,发展要形成利益连结机制,这种产业帮扶模式改过去的给钱给物、打卡到户为直接帮扶、委托帮扶、股份合作。两年来,按照“四跟四走”产业扶贫模式,湖南省财政共安排专项扶贫资金7.2亿元,整合金融和社会资金50亿元,实施重点产业扶贫项目138个,精准帮扶40万扶贫对象增收,扶贫成效显著。扶贫要先扶志,贫困对象要有求富的愿望。另外,扶贫还有先扶智,要提高贫困对象自我发展的能力,对于老一辈的贫困对象,只能改善他们生活条件,对于新生劳动力,一定要着力提高他们自身的素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阻止贫困代际传递,如何真正提高贫困对象自我创收能力 要围绕就业发展做文章,农村劳务素质较低,贫困农户自身要谋求发展,同时政府要精准识别贫困劳务对象,做好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对接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政府引导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和提升就业,发挥政府助推、市场主导、社会中介的作用。
我是河南人,我妈妈说现在我长大了,以后可以自己交社保,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河南省社会保险征缴有哪些相关的政策
[律师回复]
一、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按照“一转三不变”的原则,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费转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有的机构、编制、人员保持不变,构建覆盖广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系。
  
(一)调整征收主体。将目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统一划转地方税务机关,相应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管新体制和保险基金运行新机制。
  
(二)实施“五险”统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扩面征收工作,不断提高征管水平,促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增强社会保险保障能力。
  
(三)统一征缴模式。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优化程序,切实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缴费服务,做到应收尽收。
  
二、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
  按照加强费源管理、强化征缴手段、节约行政成本、优化职能配置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和监督制约,形成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合力。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定用人单位应缴费额,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核定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的缴费基数,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相关信息;社会保险稽核;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接受缴费个人查询,定期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情况;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核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理社会保险费入库手续等工作,共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运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流程
  建立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衔接机制,形成信息共享、衔接紧密、高效顺畅、制约有效的工作流程,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水平。
  
(一)缴费登记。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对应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信息。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建立缴费关系;登记事项变更的,如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社会保险费征收,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变更登记信息。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足额缴纳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核定的单位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单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其他以个人名义参保或续保人员,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可选择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并在选择确定的缴费期内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征收管理。地方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终端等途径,为缴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缴费方式,及时把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
  
(四)风险管理。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把社会保险费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流程,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实行统征统管,开展风险识别、推送、应对工作,及时查处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不断增强缴费人主动缴费意识,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
  
(五)数据交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工商部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要按照统一标准和口径,做好信息数据共享工作,实现多方信息实时同步交换。
  
四、严格依法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一)加强费额征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确需缓缴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依法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强化监督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用人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支持、协助。
  
(三)严格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簿、资料或不设账簿,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额无法确定的,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整审核其应缴费额并予征缴入库;迟延缴纳的,除加收滞纳金外,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规范征缴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立法调研,提出立法建议,适时提请省政府出台《河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建设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信息共享系统,打通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国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间的信息共享通道。建立与地方税务机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融合对接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交换平台,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水平,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滞留、挪用。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促进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国库、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防止基金流失。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协调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对接沟通,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情况分析、征管信息比对,查找堵塞漏洞,完善措施,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水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以上就是河南省社会保险征缴有哪些相关的政策的解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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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二胎新政策2023 最新湖南二胎政策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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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湖南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2、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贴的最低标准50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护理补贴申请程序按照公布的《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可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天。
(3)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批。
(4)县市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点差、审核和审批工作。小编温馨提示:由于湖南省目前残疾人证办理尚未全面覆盖,因此,护理补贴也随着残疾人证申请的时间不同,发放时间也不同,2014年4月30日前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2015年5月1日前申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4年5月1日起计发;2014年5月1日后申请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申报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为了保证护理补贴公平发放,湖南省确定每年5月底前,将对重度残疾人补贴对象进行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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