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内容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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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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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的保险公司的中心支公司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财产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法人授权经营,每个分、支公司都是由总公司授权经营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这是经过保监会和金融局认可的。想证明该公司是否有资质,只需要得到该公司的法人授权和经营保险的许可证即可。
保险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内容如何?

保险公司,很多人都有接触过的,就是为自己做保险,其实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就是一个融资的方式,将人们保进来的钱用于他用,一般的保险公司都是国企,所以对于这个融资行为,可能是建设其他公共事业等。那么保险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内容如何?

一、保险支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般的保险公司的中心支公司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法人授权经营,每个分、支公司都是由总公司授权经营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这是经过保监会和金融局认可的。想证明该公司是否有资质,只需要得到该公司的法人授权和经营保险的许可证即可。

二、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的区别?

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营销部的区别主要是工作职能不一样,二者是上下级关系,营销服务部隶属于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就是做销售,支公司架构要全一些,有理赔、客服等职能岗位。

第一,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级机构,中心支公司是三级机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都是四级机构。

第二,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两个步骤:筹建和开业。

(一)筹建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保险公司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5、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6、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人身保险公司还须就《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情况作出说明;

7、申请人作出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学历原件、学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没有学历原件或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的,由申请人出具学历真实性与否的承诺);

9、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10、筹建机构电子数据客户端;

11、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目录逐一盖印,每份材料加盖骑缝章;制度类可报送光盘。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筹建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4、《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内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一)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6、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7、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该是没有这个说法的,因为保险总公司的一个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就不存在有法定代表人一说,分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都由总公司授权进行,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就不存在了。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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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保险代理人代理合同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朋友对具体的内容不是很清楚
[律师回复] 2017保险代理人代理合同范本如下: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 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 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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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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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客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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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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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    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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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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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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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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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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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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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旗、区)。  
  附件:
  
   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     (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        号《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         ,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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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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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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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收入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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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
   合同续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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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管辖的内容有哪些?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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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之前股东代表发生一些争议,想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以需要咨询一下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相关的内容呢?
[律师回复] 根据侵犯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基金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的原则。那么,呢下面就为您介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院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2)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保险基金是对广大劳动者的保障,但是也有很多劳动者根本不知道有这种基金的存在。如果您觉得本篇文章很有实际意义,请将它推荐给更多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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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内容是什么?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内容包括:员工工号、员工姓名、工资待遇、有关效益工资情况、加班工资待遇等,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的工资发放标准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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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劳动仲裁代表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类
(1)至
(6)项资料外,申请人需推荐3或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
第三类、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
(6)项要求相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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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风险代理合同内容如何?
包括双方基本信息。双方就商标的申请办理注册事宜达成以下意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付款方式及办理流程,违约责任,保密责任,未尽事宜。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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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保险法中物上代位制度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移转说,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该说如今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并移转给保险人。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大致有三种观点,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出质人不提供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 3,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1,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 2,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相应转移给保险人。PS。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债权拟制转移说,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讼,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赔偿请求权说,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我国《海商法》[1]第252条规定,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讼的。《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以往对此存有争议,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物上代位权: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
你好,我朋友说他才买了新车,但是不太懂保险,那么这个车险保险代理理赔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被保险人的公众性
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步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修理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二)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
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三)标的流动性大
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四)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
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或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五)道德风险普遍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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