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乙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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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乙类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部分支付费用的药物,使用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

医保乙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当今社会,看病医保问题已经成为了时下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对于医保体系来说,其内容以及标准需要伴随着医疗内容而不断进行着更新与变化。在药物方面就有着甲类与乙类的区别。那么医保乙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下文中就进行了说明。

医保乙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医保乙类是指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部分费用的药物。使用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

乙类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部分支付费用的药物,使用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

医保目录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筛选的,甲乙类是按照疗效价格比确定的,也就是说疗效确切且费用低廉的均被列入甲类,不需自付.而乙类基本有自付比例,同一种药在不同的省市自付的比例不同。具体由各地方定;还有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医保乙类品种有调整权利,调入和调出总量控制在品种数量的15%以内,而各地均无权对医保甲类品种做调整.

医疗保险目录对于销售的意义,是通过医院促销模式下来进行行销。很多患者就医是有医疗保险的,但不在医疗保险目录上的品种不在报销范围内,需要自费解决。所以没有进医疗保险目录的品种在医院的销售会受到量的限制,而在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然可以突破患者的心理瓶颈了。而且很多医院也是公费医院,对进药有相关规定。是否为保险目录就是很重要的。

特别说一点,医疗保险目录是劳动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这也是中国特色。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目录的甲类乙类和OTC目录的甲类乙类有时会被混为一谈,这两个目录是完全不同的销售模式,所以在研制品种的时候这些问题都应该考虑到,因为每个企业的销售模式都不相同,资源优势是不同的。不考虑销售具体情况的研制很容易导致品种闲置,这样的例子很多。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相关情况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在经过不断的调整与完善之后,药品保障范围有所扩大。调整后的新版《药品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品种共2151个,相较老版的药品目录增加了260个药品,为解决人们看病难的问题迈进了一大步。

提出抗生素分级原则

新版《药品目录》共作了843个限制,包括险种、医疗机构级别、适应症限制等,比2004版的《药品目录》提高了12个百分点。

“我们在对15万人进行用药调查时发现,‘三素一汤’用得最邪乎。”姚宏说,“‘三素’指的是抗生素、维生素和激素的滥用,‘一汤’指的是个别地方见人就输液的情况。所以此次我们按照抗生素分级管理,提出分级原则,明确了哪些抗生素是在其他抗生素无效时才能用;哪些抗生素是在有细菌学支持时才能用;哪些抗生素是在急重症或在上级医生或医院的指导下才能用。”

甲类药品可100%报销

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里,甲类目录是保障目录,其中的药品是100%报销的。据了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全部列入了新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

而对乙类目录中的药品,各地有15%的调整权。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对乙类药品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也就是说,乙类药品不一定能100%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不分甲、乙类的,全部可以报销。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抗疟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从上文中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医保乙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该问题来说需要与实际的要求标准相结合。按照规定来说,乙类药物所指的是在医保范围内所能够报销的部分药物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医保系统关于药物报销还提出了抗生素升级等内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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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驰名商标制度确立以来,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始终在限制保护与加强保护之间徘徊。一方面为了维护驰名商标所代表的极高商誉和经济价值而对其给予更大限度的保护,而另一方面为避免驰名商标异化的现状,又不可盲目对驰名商标过分保护。
若要把握对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尺度,使之既能够充分发挥驰名商标的价值与效用,又符合我国特有的经济水平和市场环境,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加以探究和明确便成为必要。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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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现在承包了一个项目,需要雇佣一批劳务人员咨询一下建筑类劳动合同范本的具体格式内容?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甲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职工(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招用 为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
  权力、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2.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至 年 月 日止。
  
3.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
  
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或部门)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每周乙
  方至少不间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 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职工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一、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你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文化公司,最近遇到一件事情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商标申请 类别有哪些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商标有很多分类,根据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商标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商标的组成进行分别
1、文字商标:由相对规范的数字、字母和文字组成,具有显著性的特征。例如由单纯的数字组成的“96446”,单纯由字母组成的“DELL”,单纯由文字组成的“搜狐”形成的商标等。
2、图形商标:由平面或立体图构成商标。如德国奔驰汽车的外环内Y图形标,由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的贝壳图形商标等。
3、组合商标:由数字、字母、文字、图形及颜色组合形成。如Windows98,国家电网公司的由圆形电网图标和中英文组成的商标等。
(二)、按照商标的用途进行分类
1、商品商标:用在特定商品上标明商品来源的标志。如“雅戈尔”(西服),Adidas(足球),青岛牌(啤酒)等。
2、服务商标:用于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用以区分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的标志。如中国石化标识、全球通标识、沸腾鱼香餐饮标识等。
3、商业商标:由出售商品的商业企业贴在所售商品上的标识,如家乐福,美廉美超市在一些商品的所贴的标识等。
4、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它特定品质的标志。如长城电工认证标志,羊毛织品标志等。
(三)、按照商标的特殊性进行分类
1、驰名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如联想、同仁堂等
2、联合商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中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近似的商标。如“全聚德”食品集团同时注册了“全聚德”、“全德聚”“聚全德”“聚德全”“德全聚”“德聚全”等商标,构成联合商标。如果北京电力公司要注册“北电”、“京电”、“北供”、“京供”商标,那就属于联合商标。
3、防御商标:商标所有人将已为公众知晓的商标,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之外的其他类别上注册相同的商标,以防止其它经营者恶意注册使用。如海尔集团就在所有的商品类别上都注册了“海尔”商标。国家电网公司在所有类别上都进行了注册,并不是准备都使用的,所以圆球商标也是一种防御商标。
4、地理标志:某商品由于受某地区独特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影响,会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而用以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特定标志就是地理标志。如“兰州百合”、“库尔勒香梨”、“信阳毛尖”等。
5、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名义注册,提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商标法》和《商标实施条例》规定,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应当是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者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会或者其它组织,而不能是某个单一的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从这个规定来看,国家电网公司的圆球标志尽管已经授权给其所有下属公司企业使用,但是它并不是集体商标。
(四)、按照是否进行商标注册进行分类
1、注册商标: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使用的商标。
2、非注册商标:使用者没有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自行在商品上使用的商品标记。 按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它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注册的商标受法律的保护。非注册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不违反我国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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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分类和内容具体有哪些
人格权具体分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拥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绝大多数的人格权基本上都是从出生以后就受法律保护的,但荣誉权除外,荣誉权是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授予的,荣誉权跟名誉权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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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律师,你好!在学习商业秘密的相关情况,她要给我讲上映秘密有哪几类,是最近我用的时候,仿佛选择性遗忘了一样。想问一下,商业秘密有哪几类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商业秘密有哪几类解决方法是: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中文名
商业秘密
外文名
Business Secret
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
特征
非公开性
定义
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1]
侵犯行为
共5张
商业秘密相关图书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2]
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1]
权利人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我们主要讲一下技术秘密的归属问题,因为经营秘密的归属问题通常是容易确定的,而技术秘密的归属确定情况比较复杂。这里主要讲雇佣关系、委托开发关系和合作开发关系中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
1、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两种情况,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如果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2、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公司除了自行研究开发之外,往往也会出资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由当事人共同拥有。但是,被委托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
3、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有时企业也会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以取长补短。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参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3]
法律保护
中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
第一
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了规范。
第二
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
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最后
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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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具体包括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具体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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