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工作期间受伤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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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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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践中,有些工作是需要劳动者在户外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而我们知道,相对于在办公室坐班的人员,从事户外工作的人员会更容易受伤。那么,在法律上,对于员工外出工作期间受伤的情况应该如何认定呢?这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但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那一般应该在何时申请工伤认定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讲述。

外出工作期间受伤如何认定

在实践中,有些工作是需要劳动者在户外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而我们知道,相对于在办公室坐班的人员,从事户外工作的人员会更容易受伤。那么,在法律上,对于员工外出工作期间受伤的情况应该如何认定呢?这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但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那一般应该在何时申请工伤认定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讲述。

一、外出工作期间受伤如何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二、何时能申请工伤认定

1、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地点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关相距甚远,用人单位无法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如从事远洋运输的职工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单位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确实难以做到等情形。

2、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口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综上,是关于“外出工作期间受伤如何认定”以及“何时能申请工伤认定”的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发生工伤是一件很不幸的事,它不仅让受伤的人承受了身体上的疼痛,更影响了其未来的工作、生活,甚至会让其整个家庭都陷入困境。因此,就工伤获得相应的赔偿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您不知道应该如何索要赔偿的话,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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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实践中,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单位都是消极对待,甚至是拒绝承认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此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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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外出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作期间外出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作全面、整体的理解,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
原告王荣系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员工,被安排在安徽省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担任保安工作。2008年1月17日18时至次日7时30分,是原告的工作时间。2008年1月17日22时左右,原告到二里桥附近的水饺店买水饺充饥。当行至建阳南路联华超市门口时,被一摩托车撞伤。后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向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8年9月2日作出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复议,维持了被告的认定决定。原告王荣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
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在2008年1月17日的工作时间为18时至次日7时。在22时,原告擅离工作岗位,步行至来城建阳南路(联华超市门前)时,被一摩托车撞伤。原告受伤既不是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是其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外出途中受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要求维持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2目的规定,安徽省来安县人民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9月2日作出的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
二、责令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所受的伤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受伤。被告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因为原告的脱岗行为而认定其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有违立法本意和社会生活实践以及社会保障法律的发展方向。首先要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作全面、整体的理解,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不提供夜餐。原告从2008年1月17日18时开始当班,至22时左右,已工作了较长时间,加之时属寒冬,原告感到饥饿实属正常的生理现象。当时已是夜深人静,学校里几无人往来,原告选择此时脱岗外出,目的是在尽量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充饥,以便能够继续正常地工作。因而,原告虽然脱岗外出,但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的关系。被告对此未能有正确的认识,对被告关于原告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辩解,不予支持。
二、工伤保险是应对现代社会风险、保障职工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保障手段,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存,属于人身权、生存权的范畴,对其进行限制与剥夺应从严控制,且从趋势上而言,这种对剥夺手段的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会愈发严格,以利于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条件。本案中,原告的脱岗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原告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至于原告的行为,可按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朋友刘某在上班期间,在公司场所内意外受伤。我想帮他问一下,受工伤能享受什么待遇?还有工伤认定在那里?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所提供的案例分析,您要看您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1)用工单λ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2)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工伤认定超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三、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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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在上班时间在单位工作突发脑出血不算工伤的,但是如果死亡的话,可以算工亡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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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保存50年,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丢失,不影响公司已经认定的事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复印,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我们可以看出,工伤认定书如果丢失的话,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重新进行补办就可以了。另外在我国,所规定的对于员工的工伤认定书,通常情况下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会保存50年,因此大家如果丢失的话,携带好相关的证明到相关地区重新领取一份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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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外出受伤算不算工伤?
工作期间外出受伤应当是算作是工伤的,除此之外,职工如果是在上下班期间,在必经之路上遭受车祸的,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在遭受工伤之后,经过工伤鉴定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一定期间的停工留薪,但是停工留薪的时间一般是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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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工伤谁负责
  
1、对方是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个人,只是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发放工资表、职工名册、考勤纪录、社会保险纪录、工作证、工牌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由直接用工单位、个人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发包方、其他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个人(通常说的包工头)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确定。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章规定,建设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业务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人,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工程、业务的发包方、分包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于没有营业执照、备案或者被撤消营业证照的单位,虽然属于非法用工,但是劳动者还是可以要求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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