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代通知金?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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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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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不符合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是不用代通知金的。员工可以依法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者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代通知金?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只有这三种情况下(即: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单位辞退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这三种情形下辞退劳动者(比如:本打卡案例,单位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单位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如何索赔?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如下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员工可以依法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者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综上所述,在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公司承担代通知金的情况有三种,除去这些法定情况,不管是协议解除还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涉及代通知金。公司因为破产倒闭、裁员、改制等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的是经济补偿款,最多支付十二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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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代通知金通常有三种情况。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依然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三种情况需要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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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在哪些情况下裁员 才有代通知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应当支付代通知金
2.考核的基础是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劳动者。你们公司有没有证据证明其制定有考核制度及该制度合法、有效,能否提供对你进行过考核的证据。
  
首先,考核制度属于单位规章制度,其内容、程序要合法,且向全体员工公示后才具有合法性;
其次,要有考核证据,考核结论也要符合该制度的规定;
最后,考核的结果需向被考核的员工公示,听取被考核员工的陈述、申辩并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如果做不到以上三点,所谓的“考核”只不过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的,劳动者时时、处处都是被动的,这对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单位想怎么扣钱就怎么考核,也可以不考核而直接扣发劳动者部分或全部考核工资,这样的“考核”及“考核制度”不符合民法之公平原则,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应全额发放劳动者考核工资。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只可以在三种情况下扣减劳动者工资:

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部分;

三、生效法律文书、人民判决书确认的劳动者应该承担的抚养费、孩子的赡养费。也就是说,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属法定可以“扣工资”,除此之外均不可以扣减。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就本案而言,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本案争议的绩效考核工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绩效工资显然属于工资(或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根据该条款规定,公司应当对其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公司的行为就属于克扣工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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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代位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下代位继承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下代位继承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这仅是例外。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要发生代位继承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使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能适用代位继承,而应适用转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受辈分限制。
哪些情况能申请代位追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对方拒绝或者无法赔偿损失可申请经常看到一些微面在公路上表演高难度驾驶技巧,但是这些微面当中却有相当一部分,只买了交强险一旦出了较大事故,保险根本不够赔,司机本人也赔不起往往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无辜被撞的车主就特别揪心其实这种情况,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的
2、对方故意拖延赔偿损失可申请还有这么一种情况:事故判断对方全责,当时对方也蛮配合地完成了相关事情但是事后打电话要么关机,要么不接,要么以各种理由借口拖延赔款,整个就一无赖流氓这也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的由保险公司优先把钱先赔给你,然后由保险公司采取法律手段去对抗对方的无赖行为
3、对方拒签责任认定书可申请本来在事故认定的过程当中,有交警在现场公平公正的定责,应该不会出现什么蛮横的事情但总有一些大爷对于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理不睬直接拒签对于这种情况,车主也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的
4、对方逃逸后记下车牌号可申请肇事者逃逸这种事情见得多,也听得多了如果对方逃逸时,你能记下对方的车牌号,你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保险公司会根据车牌号从相关部门处查到车主信息,然后进一步追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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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有代通知金?
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企业安排的其他工作。无法胜任工作,经过企业培训或换岗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企业工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执行的时候,也未能改变劳动合同签订协议离职。企业应该向员工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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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代位追偿问题解答如下,
1、对方拒绝或者无法赔偿损失可申请经常看到一些微面在公路上表演高难度驾驶技巧,但是这些微面当中却有相当一部分,只买了交强险一旦出了较大事故,保险根本不够赔,司机本人也赔不起往往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无辜被撞的车主就特别揪心其实这种情况,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的
2、对方故意拖延赔偿损失可申请还有这么一种情况:事故判断对方全责,当时对方也蛮配合地完成了相关事情但是事后打电话要么关机,要么不接,要么以各种理由借口拖延赔款,整个就一无赖流氓这也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的由保险公司优先把钱先赔给你,然后由保险公司采取法律手段去对抗对方的无赖行为
3、对方拒签责任认定书可申请本来在事故认定的过程当中,有交警在现场公平公正的定责,应该不会出现什么蛮横的事情但总有一些大爷对于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理不睬直接拒签对于这种情况,车主也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的
4、对方逃逸后记下车牌号可申请肇事者逃逸这种事情见得多,也听得多了如果对方逃逸时,你能记下对方的车牌号,你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保险公司会根据车牌号从相关部门处查到车主信息,然后进一步追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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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代位求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位求偿其实推出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知道并使用它的车主却很少。但是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第三者责任,又正好碰上无赖的车主,那就是一件耗时、耗力、耗钱的事,此时就需要用到代位求偿制度帮助我们自己快速解决保险索赔事宜。那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代位求偿呢
(一)对方拒绝或者无法赔偿损失可申请
(二)对方故意拖延赔偿损失可申请
(三)对方拒签责任认定书可申请
(四)对方逃逸后记下车牌号可申请
不能申请代位追偿的情况:
(一)事故没有第三者不能申请
如果事故只是因为自己失误造成,并没有第三者的介入,这种情况下是不能申请代位追偿的。这个应该比较好理解,毕竟第三者都没有,还找谁追讨赔偿去啊。
(二)事故第三者无责不能申请
如果事故认定中自己全责对方无责的话,也不能申请代位追偿。道理嘛也很简单,全责就等于是自己负上所有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也就没有第三者可以追讨赔偿了。
(三)事故损失在保险赔偿外不能申请
如果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并不属于车险保险范围内。无论有否第三者,无论是否全责都不能申请代位追偿。例如轮胎、被车内物品砸坏的玻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什么情况下代理权能被转委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下代理权能被转委问题解答如下, 在委托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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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哪种情况下支付?
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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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哪些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类型主要有: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相对人表示以某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并未对该人进行代理授权;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交与某人,或者该人从其他途径获取这些文件,相对人信赖这些文件而与该人交易,而事实上,被代理人对该人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然与代理人交易等。
有些学者认为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因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相信其为有权代理的情况属于表见代理,对此我们持有异议。《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该规定旨在衡量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而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就否定了表见代理的构成。
针对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情况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有冲突。《民法通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既可以将“视为同意”理解为授予代理权,也可以将之理解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但无论如何都不能理解为表见代理。而《合同法》规定,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肯定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这样,两部法律发生了冲突。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将之认定为一种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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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代理人在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不披露本人的代理三种情况下的风险责任及责任大小。
[律师回复] 显名代理下,代理人风险最小,因为第三方在和代理人进行任何合意的时候,都知道自己实际上最终是在和谁交易,出了问题的,除非是代理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第三方或者代理方损失有可能要代理人负责、被代理人连带以外;如果是被代理人的过错导致的第三方损失,代理人是不存在向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的。隐名代理在代理人过错导致的损失方面于显名代理责任一样,不再赘述,但是在由于被代理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损失方面,因为第三人在和代理人签约的时候是不知道被代理人身份的,所以这时候为了进一步保护第三人,代理人要承担在被代理人不具有第三人损失偿付能力时垫付的连带责任(但是可以事后向过错的被代理人追偿,也就是第三方对被代理人的债权转移到了代理人身上,形象一点说,代理人相当于承担了一个类似于保险公司垫付的责任)不披露本人的代理风险最大,在和隐名代理相比的情况下,其区别主要是带有身份性质会导致合意是否达成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知道他实际是在和谁(也就是被代理人是谁)做生意的话,他就不做这笔生意了,这种情况如果有合理理由成立,而代理人又不披露本人代理与第三人达成合意的,第三人就有因重大误解解除合同或者变更的权利(变更的话,需要对方追认,不追认的话就是等于解除)。最后一点举例:比如甲乙丙三人,甲被代理,乙代理,丙第三人,乙和丙做生意(其实乙是代表甲,但是不让丙得知其实他是在代理甲。)但是甲因为商誉很差、声名狼藉,如果被人知道是在和甲做生意的,别人根本就不搭理他,这时乙通过隐瞒甲的身份做成了生意,最后丙得知实情就可以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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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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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对患者进行知情告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关于患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明确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女执业医师法第26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患者有权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要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自己应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何种医疗风险,明白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同时应该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人格,但由于医患双方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入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防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向患者介绍病情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恶性肿瘤的患者,在明确诊断后,一般应首先向其家属如实告知,再根据其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
为能力时,则应当向其近亲属如实介绍病情,视为患者本人自主决定能力的延伸。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纯粹技术性的决定一般应以医务人员的意见为主,但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和观念方面的问题则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如乳腺癌患者在得知病情的情况下,可作出乳腺全部切除以延长寿命或部分肿物切除以保持完好体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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