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代通知金的条件有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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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获取代通知金是有条件的。代通知金,即我们平时常说的“N 1”补偿方案中的“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企业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如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则应以支付1个月工资的作为该30日通知期的替代。

我国代通知金的条件有吗

我国代通知金的条件有吗

首先,代通知金的适用前提系企业在法定情形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在上述法定情形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的,除应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得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即员工可兼得“鱼”和“熊掌”。

如企业已书面通知员工劳动合同于30日后解除,但员工认为自己可立即离职或者说可提前离职,企业是否还得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我们认为:支付代通知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对于员工来说则是法定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该放弃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为避免员工提前离职之后就代通知金问题再行向企业主张,建议双方可就提前离职问题通过协商文件或类似文件予以确定,以明确系员工主动放弃代通知金。

第二,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要求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等予以明确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法为之,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因此,即便员工存在不胜任工作、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但企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条件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照样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如:针对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企业无证据证明;或者虽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但未对其培训或者未调整工作岗位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等等。至于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只要向员工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作法,则更不可取,这种作法忽视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等。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则是应按员工的选择而支付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对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并未将代通知金与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予以捆绑或打包儿。因此,员工除向企业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N赔偿金外,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至于实践中员工要求企业应支付2(N 1)的赔偿则更是无任何法律依据。

第三,企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依据地方规定应给予的赔偿金,其法律性质并非代通知金。

部分地方(如北京)规定:企业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每延迟通知1天则按员工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向员工支付1天工资的赔偿金。如上所述,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的情形之外,代通知金无任何适用前提,因此,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北京规定的该赔偿金即为代通知金。

第四,如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协议中明确企业多支付1个月工资的所谓“代通知金”,这种情形仍非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代通知金,其性质应属于企业另行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范畴。

第五,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选择以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该代通知金应当按照该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而该上一个月应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当月的上一个月。

员工的工资标准无明显浮动的或无较大变化的,则按上述规定确定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基本上无争议,但实践中却有例外情况,比如:某企业的某销售专员,因不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企业以此为由于2016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该销售专员,则应依法向其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且应当以其2016年4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然而,该员工2016年4月获得的提成额比以往任何一个月都高的离谱儿,如仍以该月的工资标准作为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对于企业而言则未免不公平(同理,反之则对员工而言未免不公平)。对于此类情形,有的地方予以特别化处理,如上海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第六,员工取得代通知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科目纳税?

员工取得代通知金,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也就是说员工需就代通知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应按什么科目纳税?代通知金与劳动报酬不同,后者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前者系企业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替代品”。代通知金支付发生时双方劳动合同已发生解除,其法律性质上已不是劳动报酬,如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免有失偏颇。纠其本质,代通知金应属于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时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项目之一,因此,员工就取得的代通知金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一次性补偿收入之总额是否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上限而确定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代通知金,作为对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在劳动法中是有着相关确切的规定的。先是只能适用于企业单方面解雇劳动者没有提前对劳动者依法进行通知的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的别的规定。劳动者还应该记得,代通知金需要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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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
第五条第
(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一)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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