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绿色原则”),对解决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相对原有的《民法通则》这是民法新增的一项原则。是我国从民法立法层面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进步。
《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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