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用病例本
有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住院时或出院后,往往要到门诊或其它治疗场所治疗,他们花了钱,却没有在病历本上体现出来,以至在将来索赔时都无法得到赔偿,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病人所有的花费都必须与病历本或者处方相符,否则不予赔偿。所以,交通事故受害人花每一笔钱,都要保留好发票和相应的处方或者病历本。
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伤情在入院的时候没有检查出来,过了一阵子才检查出来,一定要医生在病历上写明,否则,会影响以后的伤残鉴定和赔偿金额。
二、伤好再出院
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非常善良,伤没好,就急忙出院,这是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如果是车方主责或全部责任,受害人一定要把伤全部治愈再出院,因为受害人住院期间的大部或全部损失车方都要负责任赔偿的。即使是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也应该把伤治好再出院!因为身体是自己的,伤未治好,将会使自己痛苦一辈子,“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钱的问题,赔偿款问题,可以交给专业律师去处理!
另有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生已经建议可以出院了,却仍然呆在医院不走,为的就是住院期间的那点伙食费和误工费,却错过了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最后评不上或者评了较低的伤残等级,自己却吃了大大的哑巴亏!
所以,啥时候出院最合适,最好在出院前办好律师委托手续,按照专业律师的建议去处理。
三、出院时办好相关证明
出院时,医院会出具相关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应当详细列明休息时间、加强营养情况,护理情况。同时,还要注意保寸好医药费、住院费发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作为日后索赔的依据。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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