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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 2018-11-12 17: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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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
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 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 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

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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