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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与非道路交通事故有什么区别

2019-12-12 10:34:04 992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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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除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的地方发生的事故。

二者的区别在于,发生事故的地点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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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包含哪些道路
平等责任即为同等责任,责任划分包括主责和全责两种。责任判定包括全责、主责、同责、次责和无责五个层次。在交通事故中,若被认定负有同等责任,则事故双方共同承担相关处罚。赔偿问题不遵循平均分摊原则,而是遵循特定赔偿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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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哪个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谁管
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一交通事故进行管辖处理。即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确定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才能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得以落实,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三个法条中,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仅适用于工厂等企业、事业单位,且系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的交通伤亡事故。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并非这类事故,广泛发生的往往是在乡村便道上的一般主体造成的交通伤亡事故。如果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来处理。那么以下几个问题在处理上显然颇具尴尬。

一,这类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外,不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当然也不适用《道路》,事故一旦发生,无论哪个部门行使管辖,均无法定依据,这是实践中有的部门相互推诿的主要原因。因车辆运行而发生的相关伤亡事故,毕竟与车辆及车辆运行规则有关,与道路无关。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在没有法律和规章、政策调整的情况下,无论哪个司法机关管辖,都会在操作中遇到难题。

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虽具有处置交通伤亡事故的经验和专业技术条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又明确将非道路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排除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管辖之外,致使懂专业、熟悉业务的部门无权管辖。出现了在公安机关内部能管的不让管,让管的不愿管的现象。

三,在立法技术上,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仅规定了致人死亡才能适用本条。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伤亡并存,或伤者众多而无死亡的情形。如果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将无法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有如下建议:

一,鉴于发生在非道路区域内的交通伤亡事故寓含交通、道路、车辆等因素,与交通肇事罪相对比,从犯罪构成上看,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均出自过失。只是在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条例》、《公路管理条例》、《城市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发生在非道路区域内的交通伤亡事故虽在客观方面谈不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从犯罪的方式、方法、后果、危害等客观表现看,与交通肇事罪别无二致。故若将两者比照处理,差异不大,易被公众接受。为此建议,对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可以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二,考虑到广大农村交通事业和交通工具快速发展的状况,大量乡村公路的出现和道路功能的扩展,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些特殊的道路制订准交通规则方面的法规,以规范车辆、行人的行为,减少和预防恶通伤亡事故的发生,也为司法机关处理这些区域内的交通伤亡事故提供依据。

三,目前情况下,笔者认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联合作出规定,明确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的交通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具体处理。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依照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要件进行定罪量刑。
道路交通事故谁管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这必然又会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管辖分工如下:
1、地域管辖: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2、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3、对管辖权争议的处理: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4、先行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5、移送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开始。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确定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才能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得以落实,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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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道路经营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由交通部门发放,具体办理方法如下:县级以上(含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申请领表(带上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两份)按指定时间、指定驾校进行笔试、实地驾驶(倒杆、移库)考试合格后到交通运输管理所(领表地)领取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分客运、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客运又分大客和旅客运输,货运又分汽车列车和普通货物运输,价格是600元左右,每个地方县市都不一样。 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企业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车辆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车辆没有营运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办理流程如下:
1、工商办理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领取税务登记证;
5、车辆到车管所上牌(外地车过户到工商所核准的个体户名称);
6、领取营运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由交通部门发放,具体办理方法如下:县级以上(含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申请领表(带上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两份)按指定时间、指定驾校进行笔试、实地驾驶(倒杆、移库)考试合格后到交通运输管理所(领表地)领取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分客运、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客运又分大客和旅客运输,货运又分汽车列车和普通货物运输,价格是600元左右,每个地方县市都不一样。 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企业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车辆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车辆没有营运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办理流程如下:
1、工商办理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领取税务登记证;
5、车辆到车管所上牌(外地车过户到工商所核准的个体户名称);
6、领取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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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包含哪些道路
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指的"路",其涵盖的范围包含了各种类型的道路,如高速公路、市政道路以及虽然位于特定单位的管理范围内,但是经许可向社会机动车开放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交通设施。当车辆在上述道路环境中因其自身的过失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所发生的情况即称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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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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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另外,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的事故,公共机关交通部门接收报案的,可按交通事故处理,比如,农村田间小路上发生的事故,但此时,事故中的车辆则仅限定为机动车,不包括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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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我朋友最近介绍我做融资,利息很高,我有点心动,我想咨询一下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律师回复] 什么是非法集资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人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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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分道路交通事故等几类
依据人身伤亡或财产遭受损失之程度与数额,交通事故被划分为轻度事故、普通事故、重大事故以及特大事故四种类别。而交警总局正是国务院在处理相关交通事故事务中的主要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之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则为其所在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涉及该行政区内交通事故事务的主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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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分道路交通事故等几类
依据人身伤亡或财产遭受损失之程度与数额,交通事故被划分为轻度事故、普通事故、重大事故以及特大事故四种类别。而交警总局正是国务院在处理相关交通事故事务中的主要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之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则为其所在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涉及该行政区内交通事故事务的主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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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非法集资与非法借贷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两者的惩罚不同,民间借贷的惩罚是最高刑为10年,而非法集资的处罚最高刑是死刑。两者行为发誓也不同,前者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后者是属于借款有义务偿还的。 2020年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从中国经济实践中,归纳出更现实的执法标准。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在“四个条件”基础上,最高法还列举了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假直接投资项目。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例如,之前,营口东华集团以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近30亿元。 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三类,就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非法集资与非法融资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 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 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 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 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 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 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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