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需要行为人具有殴打、捆绑、金币、强抢等对人身实施打击和强制的行为,以达到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强迫被干涉者与他人结婚、不准被干涉者与他人结婚、强迫被干涉者离婚、不准被干涉者离婚、强迫对方与自己离婚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能构成本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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