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规定:一、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须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二、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体有什么?
妨碍婚姻自由所涵盖的情境包括:
1.所谓“包办婚姻”,即是指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情况下,由第三方无视婚姻自由原则的存在,强制、干预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非法行为;
2.即“买卖婚姻”现象,表现为第三方以巨额金钱利益交换为手段,强迫、干预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违法现象;
3.包括对被监护人的家长(子女)阻挠父母行使再婚权利的相关行为;
4.对失去丈夫的寡妇再次拥有婚姻权的企图进行干涉的行为;
5.对男性向女性一方家庭定居并与之结成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干涉;
6.对与自身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士之间的婚姻关系进行干扰或强行阻止;
7.对他人离婚事务进行破坏或者阻止的行为;
8.尤其针对存在年龄较大的老年人试图恢复婚姻的尝试进行干涉的行为;
9.对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再次进行尝试破坏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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