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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结婚登记需带什么

2021-04-20 11:20:48 532 婚姻家庭,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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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音频内容:

现役军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军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

(1)开具结婚报告;

(2)到政工机关领取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逐级盖公章;

(3)政审函调;

(4)开具结婚介绍信;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还需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大2寸的彩色合照三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以及照片,就可以去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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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1、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4、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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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出轨怎么处理
如果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出轨由部队处理。这句话换个说法意思就是说,在军婚中如果是军人这一方主动出轨有婚外情的话,那么即使法律没有规定怎么处理,军人所在的部队也有权利处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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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没有按照规定通知去进行兵役登记,现在有些害怕,请问一下兵役登记不登记有事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兵役登记不登记有事吗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 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公民有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集等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处以罚款;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或督促本单位男性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2015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的高中(含中专、职高、技 校)毕业生,本着自愿原则也可参加今年的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
国防部征兵办还要求,往年已经参加过兵役登记、2015年年满22周岁以内(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大学生放宽至年满24周岁)的男青 年,应当登录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核验。网上兵役登记时可同时申请参加今年应征报名,也可申请暂缓应征。未能上网登记的青年,携带本人户口本、公民身份证、 学历证书到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乡(镇、街道)武装部,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网上兵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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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登记证登记了但没办理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兵役登记证登记了但没办理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兵役登记证登记了需要本人去武装部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办理:须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本街道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历年已登记并已领取《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应携证履行兵役登记年度审证手续。
2、领证:由街道人民武装部填写兵役登记表报区兵役机关,区兵役机关发放《兵役证》。
3、审证:对历年领取兵役证的适龄对象,兵役登记时,由街道人民武装部签署审验意见并加盖审验章。
4、办理时间: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统一规定时间办理。政府优待政策:为激励北京市广大适龄青年报名参军,从冬季征兵开始,在校大学生应征服现役2年,除享受每年1.8万元的优待金外,退役后还给予发放一次性助学金。其标准由原来统一的1万元,调整为与批准入伍所在区县城镇籍义务兵退伍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相同。在校大学生服役助学金补助最高的区县可达6.7万元,最低的也在3万元以上。,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他们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招聘等方面享受的优惠。事业单位招聘和市属国有企业将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数量不低于当年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为改善兵源结构,征兵部门加强了兵役信息管理,并依据《征兵工作条例》初步拟定了《北京市执行征兵法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从9月份开始,北京市将进行兵役登记情况执法检查。征兵部门还将协调市教委正式下发通知,督促各高校在今年大一新生入学时,查验本市籍适龄男性的《兵役登记证》,没有该证件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北京各区县征兵办已为大一新生开辟“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办理。需补办者还可到各街道武装部申请办理,且家长可代办。
关于地役权的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三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四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五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六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七是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八是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 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 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 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 关于地役权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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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出轨会怎么样
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出轨会受到部队的处罚,这个是肯定的,因为军人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他们的婚姻也会受到对应法律的保护,如果军人配偶发现了军人存在出轨情况,是可以直接向所在部队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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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地役权如何设立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地役权如何设立登记问题解答如下, 地役权如何设立登记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
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
4、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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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离婚婚登记要带哪些证件
1、要准备男女双方的户口本。2、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件或者有效的临时身份证。3、双方的结婚证。4、双方在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5、经过双方签字同意的离婚协议书,一般要求一式三份。6、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张,需要是2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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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地役权怎样设立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地役权怎样设立登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地役权如何设立登记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
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
4、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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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登记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三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四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五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六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七是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八是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 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 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 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 关于地役权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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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现役军人离婚吗 能跟现役军人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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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能怎么设立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地役权如何设立登记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
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
4、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要如何设立登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地役权如何设立登记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
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
4、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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