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上述司法解释中一般共有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8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该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只是在解除同居关系的程序上有所不同,在财产上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其处理方式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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