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经营权人能否使用土地经营权入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依法通过出租、入股或其他形式,将其土地经营权向他人进行流转操作。
因此,土地经营权所有者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合法地使用土地经营权进行股权认购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土地经营权的转包与转让有何规定
在保持原承包人和村集体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土地再次转租给他人即为转包行为。而土地承包权或者转让则是指承包人将自身所承包的土地交给第三方进行承包,并由第三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成立新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不再参与,实质上是将承包经营权售予他人。
因此,转包实际上涉及到两份承包合同关系,而转让仅涉及到一份承包合同关系。在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若没有特别规定,转包无需经过发包方同意即可生效,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然而,转让则需经过发包方的明确批准方可实施。因为转让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意味着合同权益和义务的转移,义务转移必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才能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正式以立法条文的形式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所应享有的流转自主权。依照该典第三百三十九条之明确规定,此项权利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来转让其所持有的土地经营权。换言之,这种流转方式预示着土地经营权持有者有资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股权的认购,进而实现土地权益的合法转让和增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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