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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征地怎么申请补偿

更新时间: 2020-05-07 15: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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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土地权属,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目前,黑龙江省的补偿标准是: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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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征地怎么申请补偿,我国有哪些法律规定
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用地单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复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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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临时征地如何申请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临时征地如何申请补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临时征地怎么申请补偿
一、临时征地是什么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征地的期限和补偿
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用地单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经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
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土地权属,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目前,黑龙江省的补偿标准是: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三、我国法律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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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征地怎么办,征地补偿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临时征地怎么申请补偿 一、临时征地是什么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征地的期限和补偿 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用地单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经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 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土地权属,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目前,黑龙江省的补偿标准是: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三、我国法律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征地该如何申请补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临时征地怎么申请补偿
一、临时征地是什么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征地的期限和补偿
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用地单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经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
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土地权属,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目前,黑龙江省的补偿标准是: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三、我国法律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征地该怎样申请补偿
[律师回复] 对于临时征地该怎样申请补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临时征地怎么申请补偿
一、临时征地是什么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征地的期限和补偿
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用地单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经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
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土地权属,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目前,黑龙江省的补偿标准是: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三、我国法律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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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申请是怎样的
1、申请裁决的范围:包括征收土地的三项补偿,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附着物标准。2 申请裁决程序:递交协调申请。递交裁决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4、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5、申请裁决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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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临时征用土地怎么申请补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临时征地怎么申请补偿 一、临时征地是什么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征地的期限和补偿 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用地单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经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 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土地权属,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目前,黑龙江省的补偿标准是: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三、我国法律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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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的临时补偿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临时征地怎么申请补偿 一、临时征地是什么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征地的期限和补偿 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用地单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经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 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土地权属,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目前,黑龙江省的补偿标准是: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三、我国法律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我是农村临时征地,怎么申请补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临时征地怎么申请补偿 一、临时征地是什么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征地的期限和补偿 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用地单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经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 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土地权属,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目前,黑龙江省的补偿标准是: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三、我国法律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我想问一下临时征地怎么申请补偿具体规定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土地被临时征用了。
[律师回复]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用地单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经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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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有征地补偿能申请吗?
低保有征地补偿的,也是能申请的,并不是说我国的公民得到了行政机关的征地补偿款的,就是不能申请最低社会保障的。对于我国的公民来说,只要是符合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的,就是可以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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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临时征地怎么写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临时征地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工程建设施工需要,甲方需要租用乙方部分土地,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自愿将该土地交给甲方使用,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里程桩号: 3、 工程地点: 二、 征地概况 1、 征地地点: 2、 征地形状: 3、 征地数量: 4、 征地权属: 三、 征地时间 1、 预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暂定 个月。 2、 租赁期满,若甲方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10日内按原单价重新签订续租合同,或按原合同继续有效,至甲方不再使用为止(通过口头、电话、短信、书信等通知)。 四、 征地费用 1、 征地单价: 元/亩.年(或 元/亩,或 共元),单价中含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占用税费、青苗补偿、复耕费、所得税等全部费用。 2、 按年租赁时,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3、 工地复耕:除甲方负责清除硬化地面以上的部分外,其余复耕费综合含在征地费中。 五、 费用支付 1、 中期支付:办理征地手续、合同签订、土地移交等工作完成五日内,按年租赁时,支付本年租金的一半,租赁时间达到半年的前五天支付下半年租金,依此类推,最后终期支付;非按年租赁时,土地移交完成五日内,支付租金的一半,其余终期支付。 2、 终期支付:租赁结束,计算剩余租金,在退场前十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在最终结算付款以前,不得以拖欠征地款为由。 3、 结算时,在支付最后租赁款以前,乙方要出具土地租赁结算款的全额正规完税发票给甲方。 六、 土地使用权限 1、 租赁期间,所租赁的土地所有权属于乙方。 2、 租赁期间,甲方在租赁期内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3、 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转让、抵押等形式将本土地转给第三方使用,甲方所属队伍以及为甲方服务的单位及个人不属于第三方,可以使用。 4、 租赁期间,乙方将所租赁的土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原合同继续有效,除更改乙方单位姓名外,其他按原合同续签合同。 七、 甲方权利义务 1、 有权进行平整、压实、硬化、挖基、做设备基础及安装设备、围墙、堆放加工材料、设立给排水、临时供电、便道、建结构物等等。 2、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征地款。 3、 负责清除围墙、建筑物及硬化地面以上部分(不含硬化),乙方不要求清除的除外。 八、 乙方权利义务 1、 合同签订五日内、第一次支付租金前,必须全部清除青苗、附着物,移栽树木花草、经济作物等完成,并按约定数量提供所征土地,保障甲方顺利使用。 2、 租赁期间无权干涉甲方正常使用。 3、 解决用地周边村民等问题,杜绝村民闹事。 4、 协调解决交通、水电等问题,杜绝因以上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 5、 办理与征地有关的手续、证明、缴税等并承担费用。 6、 负责硬化地面及以下的清理,根据乙方需要也可以不清理。 7、 租赁结束时,乙方保障甲方退场,若因乙方与其他方发生纠纷,设备等被扣、损坏、部件丢失,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 违约责任 1、 当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计量支付租金,经双方协商无果时,乙方有权要求停止使用该征地,严重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 未按时移交土地或移交土地青苗等附着物未按时清除掉,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使用,推迟按两千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 3、 由于乙方引起的第三方主张权利,致使甲方不能正常使用征地的,甲方可以减少或不支付租金,直至终止合同;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 其他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为便于纠纷解决的 简化、方便、快捷,经双方约定,只能向甲方法人机关住所地的人民(铁路项目只能向甲方法人机关住所地的铁路),不得在其他。 十 一、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租赁结算且支付完毕、设备安全退场后自行失效。
临时征地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临时征地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工程建设施工需要,甲方需要租用乙方部分土地,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自愿将该土地交给甲方使用,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里程桩号: 3、 工程地点: 二、 征地概况 1、 征地地点: 2、 征地形状: 3、 征地数量: 4、 征地权属: 三、 征地时间 1、 预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暂定 个月。 2、 租赁期满,若甲方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10日内按原单价重新签订续租合同,或按原合同继续有效,至甲方不再使用为止(通过口头、电话、短信、书信等通知)。 四、 征地费用 1、 征地单价: 元/亩.年(或 元/亩,或 共元),单价中含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占用税费、青苗补偿、复耕费、所得税等全部费用。 2、 按年租赁时,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3、 工地复耕:除甲方负责清除硬化地面以上的部分外,其余复耕费综合含在征地费中。 五、 费用支付 1、 中期支付:办理征地手续、合同签订、土地移交等工作完成五日内,按年租赁时,支付本年租金的一半,租赁时间达到半年的前五天支付下半年租金,依此类推,最后终期支付;非按年租赁时,土地移交完成五日内,支付租金的一半,其余终期支付。 2、 终期支付:租赁结束,计算剩余租金,在退场前十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在最终结算付款以前,不得以拖欠征地款为由。 3、 结算时,在支付最后租赁款以前,乙方要出具土地租赁结算款的全额正规完税发票给甲方。 六、 土地使用权限 1、 租赁期间,所租赁的土地所有权属于乙方。 2、 租赁期间,甲方在租赁期内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3、 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转让、抵押等形式将本土地转给第三方使用,甲方所属队伍以及为甲方服务的单位及个人不属于第三方,可以使用。 4、 租赁期间,乙方将所租赁的土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原合同继续有效,除更改乙方单位姓名外,其他按原合同续签合同。 七、 甲方权利义务 1、 有权进行平整、压实、硬化、挖基、做设备基础及安装设备、围墙、堆放加工材料、设立给排水、临时供电、便道、建结构物等等。 2、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征地款。 3、 负责清除围墙、建筑物及硬化地面以上部分(不含硬化),乙方不要求清除的除外。 八、 乙方权利义务 1、 合同签订五日内、第一次支付租金前,必须全部清除青苗、附着物,移栽树木花草、经济作物等完成,并按约定数量提供所征土地,保障甲方顺利使用。 2、 租赁期间无权干涉甲方正常使用。 3、 解决用地周边村民等问题,杜绝村民闹事。 4、 协调解决交通、水电等问题,杜绝因以上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 5、 办理与征地有关的手续、证明、缴税等并承担费用。 6、 负责硬化地面及以下的清理,根据乙方需要也可以不清理。 7、 租赁结束时,乙方保障甲方退场,若因乙方与其他方发生纠纷,设备等被扣、损坏、部件丢失,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 违约责任 1、 当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计量支付租金,经双方协商无果时,乙方有权要求停止使用该征地,严重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 未按时移交土地或移交土地青苗等附着物未按时清除掉,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使用,推迟按两千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 3、 由于乙方引起的第三方主张权利,致使甲方不能正常使用征地的,甲方可以减少或不支付租金,直至终止合同;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 其他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为便于纠纷解决的 简化、方便、快捷,经双方约定,只能向甲方法人机关住所地的人民(铁路项目只能向甲方法人机关住所地的铁路),不得在其他。 十 一、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租赁结算且支付完毕、设备安全退场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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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的征地补偿怎么算?
临时用地的征地补偿应当计算的类型有: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赔偿费、搬迁奖励费、安置补助费等,对于相关临时用地的征地补偿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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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临时征地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临时征地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工程建设施工需要,甲方需要租用乙方部分土地,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自愿将该土地交给甲方使用,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里程桩号: 3、 工程地点: 二、 征地概况 1、 征地地点: 2、 征地形状: 3、 征地数量: 4、 征地权属: 三、 征地时间 1、 预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暂定 个月。 2、 租赁期满,若甲方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10日内按原单价重新签订续租合同,或按原合同继续有效,至甲方不再使用为止(通过口头、电话、短信、书信等通知)。 四、 征地费用 1、 征地单价: 元/亩.年(或 元/亩,或 共元),单价中含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占用税费、青苗补偿、复耕费、所得税等全部费用。 2、 按年租赁时,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3、 工地复耕:除甲方负责清除硬化地面以上的部分外,其余复耕费综合含在征地费中。 五、 费用支付 1、 中期支付:办理征地手续、合同签订、土地移交等工作完成五日内,按年租赁时,支付本年租金的一半,租赁时间达到半年的前五天支付下半年租金,依此类推,最后终期支付;非按年租赁时,土地移交完成五日内,支付租金的一半,其余终期支付。 2、 终期支付:租赁结束,计算剩余租金,在退场前十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在最终结算付款以前,不得以拖欠征地款为由。 3、 结算时,在支付最后租赁款以前,乙方要出具土地租赁结算款的全额正规完税发票给甲方。 六、 土地使用权限 1、 租赁期间,所租赁的土地所有权属于乙方。 2、 租赁期间,甲方在租赁期内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3、 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转让、抵押等形式将本土地转给第三方使用,甲方所属队伍以及为甲方服务的单位及个人不属于第三方,可以使用。 4、 租赁期间,乙方将所租赁的土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原合同继续有效,除更改乙方单位姓名外,其他按原合同续签合同。 七、 甲方权利义务 1、 有权进行平整、压实、硬化、挖基、做设备基础及安装设备、围墙、堆放加工材料、设立给排水、临时供电、便道、建结构物等等。 2、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征地款。 3、 负责清除围墙、建筑物及硬化地面以上部分(不含硬化),乙方不要求清除的除外。 八、 乙方权利义务 1、 合同签订五日内、第一次支付租金前,必须全部清除青苗、附着物,移栽树木花草、经济作物等完成,并按约定数量提供所征土地,保障甲方顺利使用。 2、 租赁期间无权干涉甲方正常使用。 3、 解决用地周边村民等问题,杜绝村民闹事。 4、 协调解决交通、水电等问题,杜绝因以上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 5、 办理与征地有关的手续、证明、缴税等并承担费用。 6、 负责硬化地面及以下的清理,根据乙方需要也可以不清理。 7、 租赁结束时,乙方保障甲方退场,若因乙方与其他方发生纠纷,设备等被扣、损坏、部件丢失,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 违约责任 1、 当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计量支付租金,经双方协商无果时,乙方有权要求停止使用该征地,严重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 未按时移交土地或移交土地青苗等附着物未按时清除掉,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使用,推迟按两千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 3、 由于乙方引起的第三方主张权利,致使甲方不能正常使用征地的,甲方可以减少或不支付租金,直至终止合同;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 其他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为便于纠纷解决的 简化、方便、快捷,经双方约定,只能向甲方法人机关住所地的人民(铁路项目只能向甲方法人机关住所地的铁路),不得在其他。 十 一、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租赁结算且支付完毕、设备安全退场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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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征地补偿怎么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临时征地怎么申请补偿 一、临时征地是什么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征地的期限和补偿 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用地单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经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 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土地权属,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目前,黑龙江省的补偿标准是: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三、我国法律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征地合同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临时征地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工程建设施工需要,甲方需要租用乙方部分土地,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自愿将该土地交给甲方使用,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里程桩号: 3、 工程地点: 二、 征地概况 1、 征地地点: 2、 征地形状: 3、 征地数量: 4、 征地权属: 三、 征地时间 1、 预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暂定 个月。 2、 租赁期满,若甲方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10日内按原单价重新签订续租合同,或按原合同继续有效,至甲方不再使用为止(通过口头、电话、短信、书信等通知)。 四、 征地费用 1、 征地单价: 元/亩.年(或 元/亩,或 共元),单价中含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占用税费、青苗补偿、复耕费、所得税等全部费用。 2、 按年租赁时,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3、 工地复耕:除甲方负责清除硬化地面以上的部分外,其余复耕费综合含在征地费中。 五、 费用支付 1、 中期支付:办理征地手续、合同签订、土地移交等工作完成五日内,按年租赁时,支付本年租金的一半,租赁时间达到半年的前五天支付下半年租金,依此类推,最后终期支付;非按年租赁时,土地移交完成五日内,支付租金的一半,其余终期支付。 2、 终期支付:租赁结束,计算剩余租金,在退场前十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在最终结算付款以前,不得以拖欠征地款为由。 3、 结算时,在支付最后租赁款以前,乙方要出具土地租赁结算款的全额正规完税发票给甲方。 六、 土地使用权限 1、 租赁期间,所租赁的土地所有权属于乙方。 2、 租赁期间,甲方在租赁期内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3、 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转让、抵押等形式将本土地转给第三方使用,甲方所属队伍以及为甲方服务的单位及个人不属于第三方,可以使用。 4、 租赁期间,乙方将所租赁的土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原合同继续有效,除更改乙方单位姓名外,其他按原合同续签合同。 七、 甲方权利义务 1、 有权进行平整、压实、硬化、挖基、做设备基础及安装设备、围墙、堆放加工材料、设立给排水、临时供电、便道、建结构物等等。 2、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征地款。 3、 负责清除围墙、建筑物及硬化地面以上部分(不含硬化),乙方不要求清除的除外。 八、 乙方权利义务 1、 合同签订五日内、第一次支付租金前,必须全部清除青苗、附着物,移栽树木花草、经济作物等完成,并按约定数量提供所征土地,保障甲方顺利使用。 2、 租赁期间无权干涉甲方正常使用。 3、 解决用地周边村民等问题,杜绝村民闹事。 4、 协调解决交通、水电等问题,杜绝因以上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 5、 办理与征地有关的手续、证明、缴税等并承担费用。 6、 负责硬化地面及以下的清理,根据乙方需要也可以不清理。 7、 租赁结束时,乙方保障甲方退场,若因乙方与其他方发生纠纷,设备等被扣、损坏、部件丢失,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 违约责任 1、 当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计量支付租金,经双方协商无果时,乙方有权要求停止使用该征地,严重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 未按时移交土地或移交土地青苗等附着物未按时清除掉,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使用,推迟按两千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 3、 由于乙方引起的第三方主张权利,致使甲方不能正常使用征地的,甲方可以减少或不支付租金,直至终止合同;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 其他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为便于纠纷解决的 简化、方便、快捷,经双方约定,只能向甲方法人机关住所地的人民(铁路项目只能向甲方法人机关住所地的铁路),不得在其他。 十 一、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租赁结算且支付完毕、设备安全退场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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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高铁征地补偿标准
我国对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由省市自治区制定。铁路占地同样属于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涉及的补偿费用一共有4项,分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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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临时身份证能打征信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临时身份证能打征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临时身份证只不过是有效期限与正式的身份证不一样,别的作用都一样。只要在有效期内,就可以等同身份证用。再说,身份证号码都是一样的,全国唯一的。只要身份证查得到的,临时身份证也可以办的到。  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方式:  
1、网上查询:  
1.1可在网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本人信用报告;  
1.2需用户注册申请验证通过后,平台根据用户注册时的手机以短信方式发送激活码。用户需要尽快(最迟不超过7天)登录平台使用激活码激活用户,就可以使用平台的各项查询服务;  
1.3暂不收费:由于互联网查询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暂时不收费,需等到推广至全国后再收费,也不占用2次的免费“名额”。  
2、现场查询:  
2.1查询流程:个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在查询网点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后提交查询申请,对个人当年查询次数超过3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将告知个人需要缴纳查询服务费,由个人自愿决定是否缴费查询。收费初期采用缴纳现金方式,以后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2.2收费标准:2014年5月28日,央行发布消息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从6月3日开始对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实施收费制度;具体来说,个人每年查询超过两次的,每次收取服务费25块钱,每年前两次免费。2014年个人查询次数自2014年6月3日开始计算,2015年以后每年的查询次数从当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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