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国土资源局部门办理,一般在政务中心窗口办理,没有中心则找国土局的地籍科。
程序:申请—审查—受理—审批—发证
申报材料:
1、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格在窗口领取,原件一式二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3、借款人为非抵押人时,需提供抵押人与借款人的担保协议(原件)及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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