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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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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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一般来说,公司的发低昂代表人只能有一个,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和自己身为法人代表的其他义务。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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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民法典》(起实施)第61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公司法人代表的任职资格

(一)法人代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人员,可以不是股东;

2、内地公民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3、港澳台及外国人员需要提供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繁体中文需翻译成简体中文;

4、18岁至今的简历(不能间断);

5、一寸证件免冠照;

6、同意在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亲笔署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人代表:

  1.通缉犯、服刑犯。

  2.担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未满三年的。

  3.未满18周岁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6.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公司法人代表其实在公司当中的关系也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只不过,公司法人和公司的其他员工的职责和义务都是不一样的。公司的法人代表一般都是一个人。但是,并不是说该人只能代表一个企业的法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担任其他的公司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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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什么意思?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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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表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表见代表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表见代表
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没有超越代表权限的,其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
构成表见代表应具备以下要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越了其代表权限;
3、善意的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没有超越代表权限。
构成表见代表的,即使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力机关不予追认,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的代表行为仍然有效,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超越权限为由主张抗辩。表见代表是表见代理在法人中的运用,但正如代表不同于代理一样,表见代表也不完全同于表见代理。表见代表的代表人是法人有机体的组成部分,是法人的代表者,其本身不具有的人格。而表见代理的代理人他有的人格,并非隶属于被代理人。况且,表见代表除适用法律行为之外,还可以适用于事实行为,甚至违法行为,而表见代理仅能适用于法律行为。另外,两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表见代表的法人代表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表见代理的越权代理人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是我国《合同法》在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内容的同时,又在第50条规定表见代表制度有关内容的原因。法人对法人代表的越权代表行为负责,从根本上说,这也是由法人代表从事的代表行为的性质、特点决定的。与代理行为不同,因代理人与法人是一种偶尔联系的外部关系,第三人不可能给予其更多的信赖。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除要表明其身份外,还应表彰其代理权范围,就第三人而言,依一般常情,必要求其提供法人之授权委托证明,审查其代理权限,若不如此,则其本身具有重大过失。
此时,第三人则不能要求法人以此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而在代表行为中,因法人代表与法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职权基础,反映的是法人内部关系,第三人因对其职务的信赖,对其代表权限一般不会产生疑问,在与法人纷繁复杂的民商事交往中,要求第三人对法人代表的代表权限进行审查既不可能,又不切实际。第三人也没有权利义务查对法人对其权限限制的章程,他们只要确定法人代表的身份,通常即可认为其是有代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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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具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
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后来某甲并未实际向某丙授权,但某丙却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某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因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系而成形的表见代理。特定的空间环境是产生对行为人信任的重要,如无权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办公场所从事与被代理人相同的业务。当本人与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有时也会构成表见代理。这一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行为人与所属机构的职务关系(经理、业务员等)。但这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不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然因素。  
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特别是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的一些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允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印章、账户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由于行为人使用了被挂靠方的营业执照等,使不知情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经营者有代理权,挂靠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因此遭到不合理的损失,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上述事项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授权委托书中未载明上述事项的,或授权不明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如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就其所为事项享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的,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人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原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2、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公司法人代表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不愿继续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可以视为具有退出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方法有二:
方法
一,通常的,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楼主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向他人转让股权,如其他股东不同意,则要求其购买楼主持有的股权。如其他股东不愿受让楼主持有的股权,也无股东以外的人愿意受让楼主的股权,则使用第二种办法。
方法二:依据公司法第181条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解散公司。如其他股东反对解散公司,但又不愿意受让楼主持有的股权,楼主可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向人民提起解散之诉。《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资合的特征,当人合出现破裂,会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续的价值(理论上称为“公司僵局”)。楼主持股50%,请求解散公司对证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义。这时,如果其他股东希望维持公司的存在,则会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让楼主持有的股权;反之,公司会被判令解散并进行清算,楼主自然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法人代表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你所举的案例是哪里看来的?应该不存在这种情形。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2、在发生矛盾纠纷时,法人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是什么?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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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什么意思
法人代表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权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权委托人。法人代表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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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16代表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07年1月22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见附件),明确了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基础费率标准。为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重要意义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拖拉机交强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安全发展;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拖拉机交强险的顺利实施,对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通过严格执法、细致工作,为农民群众投保拖拉机交强险提供周到的服务。 二、严格执行,及时开展拖拉机交强险承保业务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1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全国统一条款和费率方案,全面启动拖拉机交强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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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人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人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相关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适用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据。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这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分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代理的经常发生,常伴随着责任纠纷。在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相对人这间的利益权衡方面,虽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堪称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尽管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超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谚至今犹存,借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但是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罗马法上述经典原则已经被众多的例外弄得千疮百孔,而通过权利虚象代替权利实象的方法,保护第三人对由真正权利人所造成的表见事实的信赖,即“动的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民法所追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对此,我国对有些虽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仍然认定为有效,即:行为人的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最典型的就是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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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
法人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 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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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表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代表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表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除《专利审查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 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 2、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 3、完成本实用新型的目的; 4、达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产品实用新型要求详细描述产品的结构组成; 5、附图(一定要求有附图):能清楚看到产品的结构,分清各零部件的连接关系,可是分解图、剖面图等; 6、具体实施例(完成本实用新型的具体的实施方式); 7、本实用新型能够达到的最佳效果; 8、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个人签字; 9、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提供清楚的申请人名称、详细地址、电话、邮编、设计人名称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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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一,通常的,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楼主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向他人转让股权,如其他股东不同意,则要求其购买楼主持有的股权。如其他股东不愿受让楼主持有的股权,也无股东以外的人愿意受让楼主的股权,则使用第二种办法。
方法二:依据公司法第181条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解散公司。如其他股东反对解散公司,但又不愿意受让楼主持有的股权,楼主可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向人民提起解散之诉。《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资合的特征,当人合出现破裂,会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续的价值(理论上称为“公司僵局”)。楼主持股50%,请求解散公司对证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义。这时,如果其他股东希望维持公司的存在,则会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让楼主持有的股权;反之,公司会被判令解散并进行清算,楼主自然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法人代表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你所举的案例是哪里看来的?应该不存在这种情形。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2、在发生矛盾纠纷时,法人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是什么?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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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意思?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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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厂房产权是什么意思。代表性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房产权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词汇,房产权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房产权应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其中土地使用权最长年限为七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房屋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
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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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起诉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代表诉讼权是什么意思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相关内容: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1、“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
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提起代表诉讼。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律师对此的理解是:公司是与股东个人相对的法人,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必须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同时,这种“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方法可以给公司检查自己行为的机会,如果公司管理层同意股东的控诉请求,公司便有机会和原告在正式前达成和解。
公司法第151条即规定了该规则,即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该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
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怠于,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讼,避免滥诉。
2、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撤诉之司法审查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和被告和解。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问题,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然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不甚相同,由于股东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与代表诉讼中被代表的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若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自动撤诉,从而在诉讼之外得到个人的不正当利益(例如由公司高价收购其股票等),则完全背离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目的。
有鉴于此,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而损害公司利益,确保其和解内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人民应当以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标准,严格审查股东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或者撤诉请求。
凡未经批准的和解协议或者撤诉均不具有约束力。以后公司仍然可以间接诉讼中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提起直接诉讼,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而提起代表诉讼。
人民“在审查和解协议时,应当综合考虑协议中同意赔偿公司损失的金额在公司应当获赔金额中的比例、原告股东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因素。若人民认为,和解协议明显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则有权否定和解协议之效”,同时,原告股东应将和解内容通知公司,并对受到影响的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者公告。其他股东对和解提出异议,经许可,可以向人民提供证据而要求撤销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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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意思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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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拟定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三、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四、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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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上班,需要签订一份合同,需要找人做指定代表,但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什么意思呢?
[律师回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案例常常发生,越来越多的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来帮自己处理事情,但是这个的权限等要尤其注意,不注意打的话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什么意思呢?我们需要注意哪些呢?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什么呢?
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含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通晓法律的人士或律师。
二、委托代理人特点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
一,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二,代理的事项及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决定,委托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声明委托他人找为诉讼的诉讼文书,是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
依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委托代理人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代理是在诉讼上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代理制度。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诉讼,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需要在诉讼上获得他人的帮助,这就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关系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不是同一个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依法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是公司的法定的当然的代表人。
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公司的临时授权,在代理权限内代表公司对外履行事务的人,其代表公司履行事务的权利来自于公司的授权而非法律规定。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不是同一个人。
从以上知识可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通晓法律的人士或律师。当我们有需要时,我们可以请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我们的一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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