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实践中,从犯并非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或领导者,从犯一般都是受雇或听命于共同犯罪中的领导者或者组织者,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或次要作用,从事的犯罪行为相对来说具有可替代性的,应被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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