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该公证书自始无效。法院主要依据公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证行为的主体、程序、内容等是否合法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 **公证主体不合法**:若公证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或公证员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未获执业证书,不具备法定资质,所作出的公证可被判定无效。
- **公证程序严重违法**:如公证过程中未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实质审查、未让当事人亲自签署文件,或遗漏关键公证步骤,像遗嘱公证未按规定录音录像等,法院可认定公证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 **公证内容违法**:公证事项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如对非法交易、断绝亲子关系协议进行公证,会因内容违法被判定无效。
- **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情形**:若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或公证员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可依此判定公证无效。
此外,若公证事项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情形,法院可在相关民事案件中认定基于该公证的民事行为无效,进而间接否定公证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