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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一律没有经济补偿,这是不对的。试用期只是一个时间概念,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试用期解除可以有多种类型,并非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员工如因以下四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的。试用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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