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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依据什么法律法规

2021-03-17 15:54:43 562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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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音频内容:

建筑租赁合同纠纷属于租赁合同纠纷这一大类,因此,审理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依据一般依据的是《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及其《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司法解释(一)、(二)中有关租赁合同的部分规定,一般就租赁期限租赁方式、非法转租、租赁物维修、租赁物使用,租赁物返还、租赁物延期使用等有关规定多方审理。此外《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具体规定。比如:“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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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租赁租金怎么计算
在租赁违反国家建筑规定所建造之房产时,相关部门有权要求租户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于未产生任何违法收益的情况,可处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罚款;如存在违法受益,则可根据实际所得,给予罚款,处罚金额从违法收益的一倍至三倍不等,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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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有个朋友自己成立了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刚刚成立公司,用仪器设备还不全,他们接到了一个工程,现在需要机器设备,所以就租了一些。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呢
[律师回复]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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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结算审计是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或年度终了时,与建设单位所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其主要内容:
(1)中间结算(含跨年)检查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量,施工产值和预算成本是否正确、真实、本期应结工程价款净值是否与本期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或结算价值,扣除预收工程款、抵扣备料款、甲方材料款以及其他应扣款后的余额相符;
(2)竣工结算,应审查竣工质量验收、竣工决算的合规性,未完部分尾工预提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是否清楚,有无违反结算纪律行为。
结算时,除了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还有变更单、甲方与监理签字盖章的所有变更、新增、调减的项目单据,月进度款单据、超过一定百分比比如10%的材料涨价凭证等等,都纳入工程款结算。详细流程是:
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2、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价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
3、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
4、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工程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还有,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章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结算审计是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或年度终了时,与建设单位所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其主要内容:
(1)中间结算(含跨年)检查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量,施工产值和预算成本是否正确、真实、本期应结工程价款净值是否与本期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或结算价值,扣除预收工程款、抵扣备料款、甲方材料款以及其他应扣款后的余额相符;
(2)竣工结算,应审查竣工质量验收、竣工决算的合规性,未完部分尾工预提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是否清楚,有无违反结算纪律行为。
结算时,除了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还有变更单、甲方与监理签字盖章的所有变更、新增、调减的项目单据,月进度款单据、超过一定百分比比如10%的材料涨价凭证等等,都纳入工程款结算。详细流程是:
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2、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价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
3、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
4、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工程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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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有效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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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房屋建筑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结算审计是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或年度终了时,与建设单位所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其主要内容: (1)中间结算(含跨年)检查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量,施工产值和预算成本是否正确、真实、本期应结工程价款净值是否与本期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或结算价值,扣除预收工程款、抵扣备料款、甲方材料款以及其他应扣款后的余额相符; (2)竣工结算,应审查竣工质量验收、竣工决算的合规性,未完部分尾工预提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是否清楚,有无违反结算纪律行为。 结算时,除了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还有变更单、甲方与监理签字盖章的所有变更、新增、调减的项目单据,月进度款单据、超过一定百分比比如10%的材料涨价凭证等等,都纳入工程款结算。详细流程是: 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2、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价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 3、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 4、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工程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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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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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的结算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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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结算审计是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或年度终了时,与建设单位所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其主要内容: (1)中间结算(含跨年)检查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量,施工产值和预算成本是否正确、真实、本期应结工程价款净值是否与本期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或结算价值,扣除预收工程款、抵扣备料款、甲方材料款以及其他应扣款后的余额相符; (2)竣工结算,应审查竣工质量验收、竣工决算的合规性,未完部分尾工预提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是否清楚,有无违反结算纪律行为。 结算时,除了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还有变更单、甲方与监理签字盖章的所有变更、新增、调减的项目单据,月进度款单据、超过一定百分比比如10%的材料涨价凭证等等,都纳入工程款结算。详细流程是: 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2、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价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 3、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 4、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工程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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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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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违法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程序是怎样的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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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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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有一个朋友在建筑工地上班,主要是负责工地的安全工作,需要签订一份合同,工地监理依据施工合同范本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管理的依据就包括: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合同文件就包括了施工单位的合同文件。
所有监理单位在进场后就要收集合同文件。
但是不应该是收集合同复印件,而应该是建设单位提供合同的副本供监理单位参考使用。
合同在项目建设的作用和地位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工程项目,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协调关系多,合同尤为重要。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都依靠合同确立相互之间的关系。一旦建设单位将整个工程委托于建设工程监理那么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单位的一些合同进行管理。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合同争议是难免的事情,这时,作为第三方的监理应主动协调解决,达不成一致时请第三方调解解决,而当调解不成的,则需通过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
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应与双方明确约定共同接受的调解人,以及最终解决合同应采取的方式,根据索赔的依据,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公正地判明责任方。在这里必须注意施工合同索赔的成立条件:与施工合同对照,已造成承包商超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不属于承包商应承担责任;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的通知和索赔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审核索赔条款时,还应认真审核对某一事件的影响可能涉及到承包商成本的增加是否合理、承包商的取费标准是否正确合理、以及分清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之间是否有出入等项目。从而保证了各自的利益与项目管理的成功。在商品经济的社会里,只有工程建设监理按照合同管理并一切从合同出发,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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