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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租赁合同纠纷属于租赁合同纠纷这一大类,因此,审理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依据一般依据的是《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及其《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司法解释(一)、(二)中有关租赁合同的部分规定,一般就租赁期限,租赁方式、非法转租、租赁物维修、租赁物使用,租赁物返还、租赁物延期使用等有关规定多方审理。此外《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具体规定。比如:“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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