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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2021-06-02 06:52:37 883 刑事辩护,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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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音频内容:

赌博从重处罚的情形。赌博犯罪根据《刑法》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赌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金。那么这是赌博犯罪的这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3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这就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第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第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要加重处罚,这就是赌博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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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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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从重处罚有哪些情形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赌博从重处罚有哪些情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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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赌博罪从犯能判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赌博罪从犯能判多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赌博罪从犯能判多久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面是一些详细的规定:
赌博罪的量刑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抽利情况、赌资多少、参赌人员多少以及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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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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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从重情节法律条规是什么
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网络赌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便利或协助,以及参与较大赌资的赌博行为,将受行政处罚。初次违规者可被拘留五日并罚款五百元;情节严重者则面临十至十五日拘留和五百至三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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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赌博从犯应该怎么样判刑
[律师回复] 对于赌博从犯应该怎么样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赌博罪从犯的判定: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面是一些详细的规定:
赌博罪的量刑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抽利情况、赌资多少、参赌人员多少以及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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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比赌博罪重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来说是否构成还要看数量和种类,有些物品是禁止进入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一,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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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什么是从重处理?
赌博罪如果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是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从重处理,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此时是需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而且是需要从重处罚的。赌博罪什么是从重处理,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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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经营罪比赌博罪重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来说是否构成还要看数量和种类,有些物品是禁止进入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一,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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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下赌博犯罪有什么新的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跨境网赌,多层代理
浙江省嘉兴市警方日前摧毁一个跨省特大团伙,共抓获36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达5.42亿元。
该团伙搭建的平台仅代理就有15万名,平台会员更高达81万名,其中一个七级代理在1个月的时间里已招募会员、代理49名,涉嫌从法获利5万余元。
二、建群赌博,难逃法网
贵州省普安县一男子吴某在利益的驱使下,伙同网友陈某素、陈某敏二人建立微信群,拉人赌博,并抽头渔利,仅四个月赌资流水就高达800多万元。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经法庭查明,吴某等三人以奖励的形式,鼓励成员拉人入群,从中获取更大的“利润”。被告人王某、陈某素、陈某敏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均表示认罪伏法。
三、利用技术手段专门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据新华网报道,2月,福州网警接群众举报称有一团伙在网上非法从事互联网资金结算服务。经查,12月至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杰等人自行开发第四方非法支付结算系统平台,利用技术手段专门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从中赚取抽成牟利。今年3月起,8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警方查明涉案资金流水1000余万元。
四、利用手机APP开设赌场
日前,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过亿元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注册成立公司,依托“德友圈”软件,建立四个俱乐部,他们利用电脑、手机,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在俱乐部中赌博,形成了的信息流、人员流和资金流。利用手机APP开设赌场的新型赌博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受时间、地点和人员的限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案俱乐部总代入数高达60亿元,参赌人员的ID总数量为1.4万个,赌资金额共计为3.3亿元。赌资数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多、涉及区域之广,令人瞠目。
互联网下赌博犯罪有哪些新的形式
[律师回复] 对于互联网下赌博犯罪有哪些新的形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跨境网赌,多层代理
浙江省嘉兴市警方日前摧毁一个跨省特大团伙,共抓获36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达5.42亿元。
该团伙搭建的平台仅代理就有15万名,平台会员更高达81万名,其中一个七级代理在1个月的时间里已招募会员、代理49名,涉嫌从法获利5万余元。
二、建群赌博,难逃法网
贵州省普安县一男子吴某在利益的驱使下,伙同网友陈某素、陈某敏二人建立微信群,拉人赌博,并抽头渔利,仅四个月赌资流水就高达800多万元。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经法庭查明,吴某等三人以奖励的形式,鼓励成员拉人入群,从中获取更大的“利润”。被告人王某、陈某素、陈某敏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均表示认罪伏法。
三、利用技术手段专门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据新华网报道,2月,福州网警接群众举报称有一团伙在网上非法从事互联网资金结算服务。经查,12月至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杰等人自行开发第四方非法支付结算系统平台,利用技术手段专门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从中赚取抽成牟利。今年3月起,8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警方查明涉案资金流水1000余万元。
四、利用手机APP开设赌场
日前,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过亿元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注册成立公司,依托“德友圈”软件,建立四个俱乐部,他们利用电脑、手机,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在俱乐部中赌博,形成了的信息流、人员流和资金流。利用手机APP开设赌场的新型赌博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受时间、地点和人员的限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案俱乐部总代入数高达60亿元,参赌人员的ID总数量为1.4万个,赌资金额共计为3.3亿元。赌资数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多、涉及区域之广,令人瞠目。
抢夺罪从重处罚,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二、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按照该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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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情形有哪些?
赌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情形有参与赌博所存在的数额较大;或者是多次实施赌博并提供场所;以及在公安机关教育了之后又继续进行财博的,只要造成情节严重的,就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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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形有哪些,强奸罪的从重处罚
[律师回复]
一、未遂如何处罚未遂的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是怎么样的,参照以下条款从轻(可以轻到什么程度要看法官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了)未遂与,在法律上量刑不同。参照以下的刑法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被害人在被的时候,进行防卫时造成对方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上,这叫“无限防卫权”。
二、罪的从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
A这里是妇女不是;
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
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
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四)二人以上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的责任;B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强奸罪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强奸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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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是如何量刑的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⑴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⑵妇女2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⑶对同一妇女,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的;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⑵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3人以上。妇女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⑶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在公共场所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⑷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的行为。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3、奸淫13至14周岁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重处5%。
二、罪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行为人构成罪,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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