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一,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申报债权的证据。
三,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财产担保情况、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申报时间、开户银行,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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