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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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多种特殊债权类型,包括员工薪酬、利息索偿、未确定债权、连带债权与债务人代位权、连带债务债权人权利、履行合同中的赔偿请求、善意受托人权益和票据付款人求偿权等。这些在特定法律情境下需特别关注。
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情形

一、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情形

值得注意的特殊类型债权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员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方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以及(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权申报有什么特别情形

关于债权申报的一些特殊情况如:

尚未到期的债权、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的债权;

以及在诉讼或仲裁尚未有判决结果的案件中,相关债权人向法院进行的债权申报;

除此之外,当担保人代为履行了债务人的债务之后,同样也拥有向法院申报其对债务人请求权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值得注意的特殊类型债权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员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方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以及(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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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如何申报,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
[律师回复] 一、破产债权如何申报
(一)债权申报
可以申报的债权: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前成立的债权;
4、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但是该债权是否到期、是否有财产担保在所不问。
(二)债权申报的审查
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起诉。
(三)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
(四)未申报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
(一)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三)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四)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五)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六)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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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适用特别流程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特别程序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2、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人的而开始。申请人或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3、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4、审判组织特别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7、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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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特别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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