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2)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予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3)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4)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6)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征收土地的农民;
(7)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8)调查结果核准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9)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0)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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