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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在协商过程中,若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若在诉讼过程中,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第一次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由各方共同选择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第二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第一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是同一家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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