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主要特征有:有偿性,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注重结果性。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只要有人完成了广告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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