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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或其他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损害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3.处理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损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4.赔偿标准不同。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一般来说,工伤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
5.举证责任不同。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6.责任划分不同。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一般人身损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7.伤残鉴定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可能会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
8.赔偿主体不同。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
9.具体诉讼时效的起算不同。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是一年,伤者及其家属应在受伤害或职业病鉴定后1年之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何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赔偿,法律对此不严格执行一年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掌握。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诉讼时效是3年,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
10.程序不同。工伤一般分为四阶段: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进入诉讼;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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