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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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