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机构的做法并无不当。《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培训,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没有求职要求”和不愿意就业,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关于拒绝接受所介绍的工作或培训的次数,有的地方没作规定,有的地方规定为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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