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受家政公司的委派从事家政服务时受伤,应属于工伤。
如果是经公司介绍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则不属于工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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