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不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级交管部门复核结束后,会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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