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具下列情形的,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