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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 2019-12-28 17:42:00
音频内容:

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交强险承保范围人身性损害赔偿之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次序。

受害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是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当然的赔偿权利人,但受害方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没有实际意义,在上述第二种意见成立的前提下,对受害方更为不利,故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中赔偿权利人更多意义上非指受害人一方。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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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交强险赔不?
有车的人都知道,交强险是必须要买的,在出现交通事故时,交强险能够给与补偿,且负责很多方面的赔偿,可以把车辆损失、个人损失各方面都降低很多。那么,如果在事故中,当事人受到惊讶,导致精神异常,这当中精神损害赔偿交强险赔不?为此小编整理了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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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一辆机动车有交强险,因为出了交通事故,在处理赔偿的事情,那么机动车的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给谁?
[律师回复] 对于车祸的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责任人(一般是车主)是有义务赔付的;
其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亦是有义务赔付的,但其它商业险一般认为是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的。
  
一、若是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依据第三者利益保护原则及保险分担风险原则,交强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性质上来讲已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它承担的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二、若是商业险,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因为此时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在商业险中大都约定精神损害不赔,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2、 《保险法》66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参考规定:依据保险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等,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承担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建议:审判实践中,受害方及车主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超出车主与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限额的约定,是会得到法院认可和支持的。因此,在不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主张由保险公司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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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优先精神损害赔偿对么?
交强险优先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的。基本所有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条款中,对于精神损失这项费用是免责的,也就是不赔的。一般先要求在交强险中计算。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时有受害方请求赔偿的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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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逛街的时候出了车祸,身体没有大碍,但是把他吓得不轻,请问是否可以精神损害 优先赔偿 交强险呢?
[律师回复] 根据侵权法原理,应当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金,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以得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必须依附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得在物质损害赔偿金获赔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物质损害赔偿金确定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2、根据保险原理,责任保险应当首先填补直接财产损失,再赔偿间接性的非财产损害。 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而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交强险的保险标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规定,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金,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条款》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物质损害赔偿金之后,且用逗号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排列前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予以隔开,原因也正在于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3、商业三责险是与交强险相配套的险种,当既保交强险又保商业三责险时,应当将交强险与商业险作为一个整体的保险合同予以考察。从《商业三责险条款》的内容设置,可以看出《交强险条款》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实为按序赔偿。 根据《商业三责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约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可以得出只有交强险足额赔付以后才能启动商业三责险理赔程序,商业三责险是与交强险相配套的一个险种。本案中交强险已足额赔付,而商业三责险中并不赔偿精神损害,因此申请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我表妹怀孕了和男朋友吵架出去的时候被车子给撞了,孩子流产了,交强险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对于车祸的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责任人(一般是车主)是有义务赔付的;
其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亦是有义务赔付的,但其它商业险一般认为是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的。
  
一、若是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依据第三者利益保护原则及保险分担风险原则,交强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性质上来讲已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它承担的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二、若是商业险,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因为此时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在商业险中大都约定精神损害不赔,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2、 《保险法》66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参考规定:依据保险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等,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承担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建议:审判实践中,受害方及车主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超出车主与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限额的约定,是会得到法院认可和支持的。因此,在不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主张由保险公司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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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在内吗
精神损害抚恤金属于强制保险,但应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然后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在侵权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诉讼结案后,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侵权事实的另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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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我在去年买了一辆车,目前在4店的保险还在时期内,出了点事故,交强险 精神损害赔偿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第
一,交强险是否理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而交强险应当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物质损害的赔付是否有先后顺序?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项。
首先,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都没有规定按照某种顺序进行赔偿,可以理解为在所有赔偿项目的顺序是平等的。
其次,《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条对此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因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精神损害可要求第一位赔付。
二、被害人选择在交强险中赔偿还是放在交强险外赔偿的区别
重大交通事故中,结果往往比较严重,要么发生死亡的结果,要么发生了重大伤残的结果。对于死亡或重度伤残,其往往超出了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在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放在交强险里赔付与放在交强险外赔付就存在很大的区别,对于被害人的权益也有重大影响。
同时存在交强险、商业险的情况下,由于商业险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放在交强险与不放在交强险中理赔就会发生如下两种结果。第
一,放在交强险里理赔,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获得全额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限额的部分则按照责任比例赔付。第
二,不放在交强险里赔付,那么其他费用先行在责任限额里赔付,超出的部分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在商业险里赔付。商业险赔付的时候,精神抚慰金在商业险里无法获赔,只能要求交通事故的对方赔偿,超出交强险的其他物质损害则按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赔付。
这两种方法比较下来,我们可以发现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放在交强险中赔付与否对于受害人影响重大。如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放在交强险里赔的话,那么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赔付能力的话,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无法获得赔偿,即便赔付的话也只是按比例部分赔付。而放在交强险里赔付,那么受害人将获得全额赔付。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责任比例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也要按双方的责任比例来确定,交通事故中通常按双方的责任比例来确定。例如,在人亡的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次责,对方为主责,那么对方应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70%=3.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也要按双方的责任比例来确定,交通事故中通常按双方的责任比例来确定。例如,在人亡的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次责,对方为主责,那么对方应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70%=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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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如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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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哥哥开车的时候不小心和人家撞车了,车主虽然没怎么受伤,但是车子划破了,我想了解一下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赔付的次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是关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和赔偿项目的约定,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条款将精神抚慰金明确地列为赔偿项目,而商业三者险中是明确排除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因此,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精神抚慰金与物质损害赔偿的赔偿优先顺序最终决定了赔偿总额的多少。如果精神抚慰金不在交强险中赔偿,而商业三者险不赔偿精神抚慰金,那么赔偿总额将降低。而对于物质赔偿、精神赔偿两者哪个优先的问题,保险条款没有明确约定,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保险合同又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应以充分的诚信去维护。因此请求权人可以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其他的物质赔偿可以在商业险中得到保障。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第五稿))》第七条【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次序】也规定,同一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基于这样的立法理念,为最大限度保障请求权人的利益,精神抚慰金是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得到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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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交强险最多赔多少?
精神损害赔偿交强险最多赔11万,在死亡限额里面赔付。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交强险的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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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有一个好朋友在单位工作的结果,工作出差的时候不小心出现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侵权法原理,应当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金,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以得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必须依附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得在物质损害赔偿金获赔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物质损害赔偿金确定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2、根据保险原理,责任保险应当首先填补直接财产损失,再赔偿间接性的非财产损害。 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而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交强险的保险标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规定,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金,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条款》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物质损害赔偿金之后,且用逗号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排列前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予以隔开,原因也正在于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3、商业三责险是与交强险相配套的险种,当既保交强险又保商业三责险时,应当将交强险与商业险作为一个整体的保险合同予以考察。从《商业三责险条款》的内容设置,可以看出《交强险条款》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实为按序赔偿。 根据《商业三责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约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可以得出只有交强险足额赔付以后才能启动商业三责险理赔程序,商业三责险是与交强险相配套的一个险种。本案中交强险已足额赔付,而商业三责险中并不赔偿精神损害,因此申请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由于商业三责险中并不赔偿精神损害,申请人请求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实质就是间接地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转移由商业三责险承担,而这显然有悖于商业保险合同“不赔偿精神损害”的约定,也无疑有违《交强险条款》的制定本意。试问:若交强险可优先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商业三责险条款将“精神损害”列为除外责任的意义何在?该责任免除条款的设置岂非沦为一纸空文?很显然,《交强险条款》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置于各赔偿项目最后,有其合理性。中国保险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指出:“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也进一步证实了上述理解的合理性。该保险行业指导性文件是完全符合侵权法原理和保险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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