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1′28″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使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据此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应作如下理解:
(1)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情形。原始取得是指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继受取得是指由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所说的取得主要是指原始取得。
(2) 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行使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3)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使用权以各种方式让与他人。
无论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还是转让,都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动,因此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2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