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第237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便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债权人仍能基于不知债务人对交付财产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留置该财产。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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