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后,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交给其占有的财产,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权留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行使留置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主张行使留置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首先,需要保证债权已经到期;
其次,在程序合法且到达了主张人之前,必须有合法的事实可以证明其确实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再次,该动产的占有状态和债权义务的产生应当基于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关系(该种情况被称为“牵涉关联”或者“牵扯关系”);
最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反当事人间事先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且在任何情况下都需尊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
而对于常见于商业交易中的留置权实践(即企业之间的留置权运用)来说,这几个要素中并不强制要求所有的债权义务和占有权来源必须来自于同一法律背景。
这种情形被称之为商事留置权,意为依据某种特殊的商事关系设定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相关动产拥有额外的留置权,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充分实现。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债权人应当经过法律程序切实享有并掌控债务人的动产。2.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时进行到期债务偿还时。此种情况仅限于债权已达到清偿期限,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相关法规条款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债权人方能依法对此债务人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采取留置措施,而在这一期限之前,债权人是没有权利对该等财产实施留置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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