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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则对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9条相关规定,在保证期间内,若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即转让部分债务,则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即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点《担保法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2条第2款以及《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75条也都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仍需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基于意思自治和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9条,即便未经保证人同意就转让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并不能完全免除,其仍需要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经保证人同意的债务让与,保证继续有效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务转让经由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有效,保证人对转让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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