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遗失物
3、其他占有脱离物(是指除盗赃、遗失物之外的非基于权利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按照史尚宽先生的观点主要包括:
(1)误占有之物(例如置于集会场所他人之帽,误以己帽而取之,将某人之邮件误送交于他人,应交付某物而误交以他物,混入于废纸篓中纸屑之钞票误交于废纸商人),
(2)遗忘之物(例如有监守人之舟、车、建筑物等处所遗置之物),
(3)偶然归于自己占有之物(例如邻家之物偶尔坠入自己之地内),
(4)死者身上之物(例如火葬场骨灰中所遗之金齿屑,倒毙或烧死者怀中之金钱),
(5)埋藏物(例如在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中发现之埋藏物)等。对于这些物,一般认为应当参照遗失物的规定予以处理,因此也可以将其纳入善意取得的例外的范围之中,以实现法律的全方位的保护。)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的相关费用主要来源于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责任财政支持,即财政拨款,这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和基础。二是社会捐助,这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的或者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助,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
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的原则。2、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这种监督是对法律援助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监督,是检查监督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3、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和经费的规划。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首先,正确认识请律师的好处。请律师并不意味着打赢官司,诉讼的胜败是事实是否清楚、法律是否完备、法官的视角、律师的水平、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制环境等因素作用的结果,律师参与诉讼只是影响审理结果的一个因素,但这个因素作用极其重要。
有的当事人认为反正自己输定了,请不请律师都无所谓。其实不然,即使败诉,也存在败诉程度、赔偿金额的差异,在预计败诉的形势下,律师仍可以采取挽救措施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甚至律师还有可能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反败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