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调整的关系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目前,国家尚未公布附条件合同的司法解释。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法律释义: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财产赠与的撤销期限有三种情况,一是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三是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
表见代理并非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中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行为人已获本人的授权,能以本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其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需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